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提出了關于提請審議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議案。據全國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羅清泉介紹,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納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由全國人大環資委負責牽頭起草和提請審議。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中科院科技戰略咨詢研究院副院長王毅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相比大氣和水污染防治立法已經具備一定基礎、相對成熟,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才剛剛起步,因此在審議和公開征求意見的時候需要廣泛討論,制定一部科學的法律。
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副主任王鳳春表示,草案的進展要看審議的情況和社會各界的反饋,一般一部新的法律要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才會通過。
為何急需立法?
土壤污染問題與大氣、水污染問題同樣受到全社會關注, 土壤污染防治作為重大環境保護和民生工程,已經納入國家環境治理體系。
但長期以來,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較為粗放,污染物排放總量居高不下,土壤作為污染物的最終受體,已受到明顯影響。
為此,就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羅清泉提出了三大理由。
首先,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缺失,迫切需要制定專門法律。目前,我國尚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法律,部分措施分散規定在有關環境保護、固體廢物、土地管理、農產品(8.810,0.10, 1.15%)質量安全等法律中。土壤污染防治的標準體系不健全,要求不明確,責任不清晰,監管部門缺少有效的法律依據。
其次,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責任尚不明確,亟待確立責任體系。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滯后性、累積性和地域性,以及治理難、周期長等特點,加之歷史遺留問題多,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責任不明確,責任追究和費用追償制度尚未形成。
第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薄弱,需要專門立法予以系統規范。目前大多數地區尚未科學系統地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中科院南京分院院長周健民對21世紀經濟報道分析,“土壤污染治理面臨兩大挑戰:一是土壤污染的底數不清,我們還沒建立起詳細而完整的地塊污染數據庫;二是無論地方政府還是土壤修復企業對土壤修復的認識還沒有完全到位,它們還不理解為何土壤修復要這么久要花這么多錢。”
污染狀況如何監測?
在土壤污染防治標準體系上,草案提出每十年組織一次土壤污染環境狀況普查。
早在2005年至2013年,環保部會同國土資源部開展了首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初步掌握了全國土壤污染的宏觀總體情況。2014年4月,環保部公開了調查結果。
結果顯示,全國土壤總超標率為16.1%,其中輕微、輕度、中度和重度污染點位比例分別為11.2%、2.3%、1.5%和1.1%,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污染較重。
2016年出臺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明確提出要對土壤污染環境狀況進一步詳查。
環保部土壤環境管理司司長邱啟文解釋,土壤污染詳查是在已有調查基礎上進行的。在第一次調查中,主要是一次“普查”,涉及630萬平方公里,是普遍的網格性的布點,其中耕地按8000m×8000m網格、草地按32000m×32000m網格布點。
而本次“詳查”當中,農用地詳查重點區域借助500m×500m網格布點,一般區域借助1000m×1000m網格布點,精度大大提高。
根據環保部的安排,2018年底前,要摸清農用地污染的狀況、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掌握重點行業、企業中的污染地塊的面積、分布及其風險情況;到2020年完成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
王鳳春解釋,草案對土壤污染詳查的周期設置,主要是考慮到土壤環境質量的變化相對緩慢,很難發生突變,所以選擇了10年這樣一個相對適中的周期,不過,這在起草過程中有一些不同意見。
同時,為了彌補普查時間跨度較大的不足,草案還規定了國家實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制度。
根據環保部的介紹,目前已確定2萬個左右的國控土壤污染監測基礎點位布設,覆蓋全國99%的縣、98%的土壤類型,88%的糧食主產區,國家土壤環境監測網已初步建成。
防治基金如何保障?
在土壤污染防治的原則上,草案明確規定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分類管理,風險管控,污染擔責,公眾參與。
邱啟文解釋,土壤污染防治的核心是管控風險。構成風險有三個要素,一個是污染源,一個是途徑,就是暴露途徑;還有就是受體,就是保護對象(人、農作物)。
“對土壤污染來講,治理和修復是把源搞干凈,但是不能僅僅局限于在源上,還要關注怎么切斷暴露途徑,怎么根據保護的目標來合理確定策略。”邱啟文分析。
例如,農用地污染,可以通過農藝調控,替代種植,還有種植結構調整,退耕還林還草等措施,有效實現土壤的安全利用,防控風險,確保農產品安全。還有,要采取一些監測措施,監控污染地塊周邊的地下水。通過地下水的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情況,馬上采取一些措施。
為此,草案根據不同類型土地的特點,分設專章規定了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設置了不同的制度和措施。
在土壤污染防治資金方面,草案提出了三個渠道:一是規定國家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財政、稅收、價格、金融等經濟政策和措施,鼓勵企業以市場運作方式參與土壤污染防治;二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強績效管理,確保資金使用的效益;三是國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設立中央和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其中,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農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和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或者消亡的土壤污染治理以及政府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實施之前產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或者消亡的污染地塊,土地使用權人實際承擔風險管控和修復的,可以申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中用于土壤污染治理。
(審核編輯: 智匯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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