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雙積分管理辦法的推出速度較預期快,較去年的征求意見稿變化小,主要是更為嚴格規范了政策要求。體現了國家對乘用車行業節能減排的高度重視和強大的國際協調能力,最終實現了按近幾年一貫的新能源管理思路和方針推進的效果。
我認為雙積分政策,有利于內資企業兼并重組推動中國乘用車行業的做優做強,有利于行業資源市場化的支持自主品牌騰飛突破。有利于發揮大集團的規劃協調作用實現合資與自主的可持續協同發展。
但我個人認為對乘用車產品定義、平行進口管理、首年結轉特例等仍可完善。
1、政策權威性升級
此次政策名稱為“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與上次的2016年9月版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暫行辦法”相比,取消了暫行兩個字,也就是這個政策是長期的既定政策。
作為長期的行業產品管理政策,其對乘用車企業的發展戰略乃至國際與國內汽車大集團對中國市場產業布局都產生深遠影響。
2、目標意義更完整
本次征求意見稿:第一條 為了提升汽車節能水平,建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管理的長效機制,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這條對應的上一版文件是:老:第一條為提升傳統能源汽車節能水平,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建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管理的長效機制,有效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國發〔2010〕32號)、《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國發〔2012〕2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修改的意義很好,提出了汽車總體節能的概念,也就是新能源車和傳統車都要節能,此文的意義在附件2016-2020年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中體現的很好,強化了根據電耗的新能源車積分分級核算的方式,有利于提升新能源車的能耗技術水平。
3、部委管理合力增強
本次征求意見稿: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實施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工作。
此次政策是國務院法制辦公示的,是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實施。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規定,通常用來約束和規范市場行為、特殊活動的一種規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于法律的規范性文件,必須遵守。尤其是財政部的參與應該是有很好的財稅管控支持效果的,其未來的費用獎懲等涉及錢的問題都容易解決了。
4、乘用車標準應該完善
本次征求意見稿:此次政策明確為乘用車企業,也就是嚴格區分了乘用車商用車的概念。《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 373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規定的、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千克的車輛,包括新能源乘用車和傳統能源乘用車。這樣的標準相對過時了,很多新品不好評價。尤其是新能源車沒有發動機,很多評價標準都是參考發動機考慮的,現在。
過去企業努力把各類車型稱為乘用車的燃油車會回客車類,而新能源車都會努力稱為乘用車。未來如何嚴格界定新能源乘用車是重大的課題。
我建議是修改完善《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 3730.1),針對電動車要有新的合適的標準分類。尤其是專用車應該合理規范,現有的乘用車、客車、專用車及貨車的分類要在標準中有所體現。
(審核編輯: 智匯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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