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6日,被稱之為“第39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39號令)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終發布。這是繼2016年8月,工信部公開對該政策文件啟動征求意見起,歷時兩個多月討論和修訂后的結果。
看通過和發布時間
公開資料顯示,這則早在2016年10月2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務會議中就審議通過的政策,卻在今年1月6日才完成會簽并對外發布。發布的時間以及背后隱含的政策策略,都是值得汽車行業深度學習和探索的關鍵內容。
據來自中汽中心的相關人士對電車匯表示,之所以選擇在這個節點對外發布,是充分考慮了新補貼政策、推薦目錄,電池白名單,以及部分“三電”(電池、電機、電控類)企業完成強檢時間后的結果。
與2009年6月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工產業〔2009〕第44號)(簡稱“老政策”)不同,此番發布的新能源整車準入意見稿,將一改過去相對寬松,且與傳統汽車生產準入區別不大的狀態,諸如客車申報企業,必須具備底盤資質,相關車型的動力電池及系統,必須進入電池推薦目錄等內容,將與其完成聯動。
政策策略剖析
在第4、5批新能源汽車推薦目錄發布并快速重審后,2017年起,伴隨著新能源汽車全新補貼政策的發布與執行,與之相關的整車生產企業,將如下執行,方可確保企業及車型順利完成政策過度:
1、完成依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重審/申報,方可滿足新能源車型推薦目錄申領的第一重條件;
2、完成配套動力電池企業的“白名單”準入;
3、完成配套“三電”電池、電機、電控商的強制檢測報告提交;
4、在產品及配套企業的強制檢測報告的基礎上,進行相關車型的公告申報;
5、同期完成相關車型的推薦目錄、免稅目錄申報;
相關車型達到銷售條件(即可順利獲得國家補貼)。
而這些條件所有的根基,都依托于整車企業順利完成《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重審/申報,對于新能源汽車的整車企業和配套商而言,這絕對是一個必要而非充分條件。
另據公開通知,本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工產業〔2009〕第44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審核編輯: 智匯小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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