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 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務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以及11件司法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典型案例,進一步總結審判經驗,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審理各類涉碳糾紛案件。
涉能源結構調整案件占比最大
“隨著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持續推進,涉碳訴訟案件數量逐漸呈現增多趨勢,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涉碳案件,急需及時、有力的審判指導。”發布會上,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劉竹梅介紹,本次發布的《意見》,是最高法出臺的第一部涉“雙碳”規范性文件,對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碳這一新領域的各類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對于助力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義。
據統計,自我國簽訂《巴黎協定》以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涉碳案件112萬件。其中,涉經濟社會綠色轉型案件1.5萬件,占比1.4%;涉產業結構調整案件13萬件,占比11.9%;涉能源結構調整案件90萬件,占比最大,為80.4%;涉碳市場交易案件600余件,占比0.06%;其他涉碳案件6.9萬件,占比6.2%。
劉竹梅稱,《意見》堅持服務國家發展大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要求依法助力處理好發展和減排、整體和局部、短期和中長期、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把司法服務“雙碳”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統籌產業結構調整、減污降碳、生態保護、應對氣候變化,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
與此同時,《意見》堅持貫徹落實最嚴法治觀,要求準確把握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的立法精神,正確適用民法典綠色原則和綠色條款,嚴格貫徹落實以環境保護法為基礎,以生態保護、污染防治、資源利用以及能源開發等法律為主干,以行政法規規章為補充的法律體系規則,讓法治成為剛性約束和不可觸碰的高壓線。
此次發布的11件典型案例中,上海某實業公司訴北京某計算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案,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第九條“綠色原則”,將能源消耗巨大且已被國家列入淘汰類產業的比特幣“挖礦”行為所涉合同,認定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堅持服務綠色發展的決心。
“《意見》強調要落實《世界環境司法大會昆明宣言》,秉持公平、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及各自能力原則,依法審理節能減排、低碳技術、碳交易、綠色金融等相關案件,促進氣候變化減緩和適應。秉持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持續深化環境司法領域國際合作交流,積極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全球治理。”劉竹梅說。
比特幣“挖礦”服務案合同入選
據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李相波梳理,此次發布的案例包括比特幣“挖礦”服務合同、溫室氣體排放環境侵權、水泥產能指標轉讓合同、破產案件中將危廢物處置費用認定為破產費用、碳排放配額轉讓合同及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技術服務合同、碳排放配額清繳行政處罰、碳排放配額強制執行、破壞環境監測計算機信息系統、濫伐盜伐林木碳匯賠償等多方面的內容,都是近年來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中的新類型案件。
在德清縣人民檢察院訴德清某保溫材料公司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民事公益訴訟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將刑事、民事審判與行政執法有效銜接,侵權人最終以同時依法承擔行政、刑事、民事三種責任的方式,為其污染環境的行為“買單”,體現了人民法院對污染環境行為嚴肅追責的司法態度。
在九韓某濤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中,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篡改環境監測系統后臺參數的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則體現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環境監測系統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態度。
杭州某球拍公司破產清算案,人民法院堅持預防性司法理念,踐行生態權益優先保障的破產審判新思路,在破產程序中將生態環境治理費用作為破產費用優先列支,消除了破產企業留存危廢物的環境污染隱患,實現了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對引導破產企業管理人履行生態保護職責具有較強的示范意義。
促進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可持續發展
2021年7月,正式啟動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以來,我國碳市場已經成為全球覆蓋碳排放最大的市場。妥善審理碳市場交易糾紛案件,促進碳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
在廣州某低碳科技公司訴廣州某交易中心等合同糾紛案中,人民法院結合當時交易中心的交易規則、當事人簽訂的交易合同具體約定,綜合認定交易平臺及交易主體的法律責任,依法分配交易風險,維護碳市場交易秩序,較好地促進了碳市場的可持續發展。
北京某清潔能源咨詢公司訴某光電投資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人民法院依法對提供技術服務的第三方提出的已完成全國核證自愿減排量的項目服務費及利息的訴請予以支持,對鼓勵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保障CCER交易活動有序開展,具有積極意義。
中國農業銀行某縣支行與福建某化工公司等碳排放配額執行案,人民法院執行變賣碳排放配額用以抵償被申請人債務,準確把握了碳排放配額作為新型財產的法律屬性,較好協調了債權人權益保護與企業發展之間的關系,對碳排放配額執行規則完善具有借鑒意義。
“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專業化審判經過十余年發展,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統籌產業結構調整、污染治理、生態保護、應對氣候變化,探索創新了一系列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特點的環境資源審判獨有的裁判執行方式和經驗。”環資庭三級高級法官孫茜告訴記者,人民法院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適用禁止令、行為保全等措施;探索適用“補植復綠”“增殖放流”“技改抵扣”“勞務代償”“認購碳匯”等裁判執行方式,促進森林、草原、濕地、海洋等生態系統及時有效恢復,提升固碳增匯能力;樹立恢復性司法理念,設立碳中和等生態修復基地。此外,審理高耗能、高碳排放企業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案件,還注重引導企業采取淘汰落后產能、擴大綠色生產的方式替代履行。
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在陳某華濫伐林木案中探索在破壞森林資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引入“系統化、流程化、規范化、可量化”的森林碳匯補償機制,落實“損害擔責、恢復生態、堵疏補漏”原則,體現了生態修復優先、固碳與增匯并舉、刑事責任與修復賠償相協調的環境資源司法理念。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持續深入圍繞黨中央提出的目標方向,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劉竹梅說。
(審核編輯: Do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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