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自動駕駛及通信技術的不斷發展,汽車智能化、網聯化趨勢愈發凸顯,智能網聯汽車迎來快速發展和普及。相關數據顯示,預計2030年左右,我國智能網聯汽車普及率就將超過90%。換言之,不需多久智能網聯汽車就將全面融入我們的生活。
作為現有交通問題的一種重要解決辦法,以及未來智慧出行與生活開啟的關鍵鑰匙,智能網聯汽車走進人們的生活,無疑將帶來出行的全新體驗和諸多便捷。但與此同時,作為一把雙刃劍其也不可避免的帶來一些風險及挑戰,其中就包括了網絡數據的安全。
這些年,智能汽車網絡數據安全問題頻發,在侵犯用戶隱私同時,也導致了多起安全事故。基于此,為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智能網聯汽車健康有序發展,此前工信部已經出臺了《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指南(試行)》,提出多項安全要求。
而5月12日,國家網信辦也是再度完善行業法律體系,就《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公眾意見,以期進一步加強汽車數據安全管理,堵住汽車數據安全漏洞,避免消費者和國家因汽車數據遭受權益侵害。征求時間截止6月11日。
那么,國家網信辦征求意見的《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具體都講了些什么呢?我們不妨一起來看一看。
《征求意見稿》前三條,分別對規定制定的目的、對象范圍和一些專有名詞做出解釋。之后,意見稿主要從運營者的角度,對汽車數據安全管理提出了多項要求,包括運營者處理個人信息或重要數據的目的應當合法、具體、明確;運營者應當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等等。
在第六條,意見稿指出運營者處理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過程中需要堅持的原則,主要涉及五點:其一是車內處理原則,非必要不向車外提供;其二是匿名化處理原則;其三是最小保存期限原則;其四是精度范圍使用原則;以及其五是默認不收集原則。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意見稿分別對運營商收集、處理信息時的應盡義務和符合要求作出具體說明。其中重點強調,駕駛人要求運營者刪除數據時,運營者應當在2周內刪除;運營者收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被收集人同意;運營者處理重要數據應提前向有關部門報備。
此外,意見稿后面還提到了數據存儲方面的問題。意見稿明確,個人信息或者重要數據應當依法在境內存儲;運營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或者重要數據的,應當接受和處理所涉及的用戶投訴,造成用戶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如確需境外存儲,需要向有關部門咨詢和定期報備。
最后,意見稿還指出不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或違法上述規定將追究法律責任。
綜合來看,《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從行業發展實際出發,切中數據安全弊病,并從運營者、監管者等角度給出科學、合理、有效的監管解決措施,對于我國智能汽車產業發展來說具有較大意義。未來,隨著該規定的正式生效,相信我國智能汽車發展將更進一步!
(審核編輯: 智匯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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