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管理規定》”)正式對外公布,此次與5月披露的版本有很大不同,記者采訪了多位專家和企業人士,他們普遍感覺管理更嚴格了。
新《管理規定》的第一條就與以往有很大不同,這種情況在以前的政策制定中較少出現。5月份披露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修訂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5月版《管理規則》”)第一條是,“為促進汽車產品技術進步,保護環境,節約能源,實現可持續發展,進一步提高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技術性能……”
新《管理規定》第一條是,“為了規范新能源汽車生產活動,落實發展新能源汽車的國家戰略,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
一家國有新能源汽車企業負責人張先生說,從“規則”變“規定”、“促進”到“規范”,這些改變已經表明,最新版《管理規定》的基調比之前的版本嚴格很多。中國汽車工業協會常務副會長董揚說:“管理制度肯定是越來越嚴格,新《管理規定》全方位收嚴。”
新能源汽車的范疇更明確
目前,關于新能源汽車的報道滿天飛,究竟什么樣的車型才是新能源汽車?新《管理規定》對新能源汽車進行了更明確的定義。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等。對比2009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新《管理規定》去掉了節能汽車、清潔汽車、一般混動汽車車型,刪去了“混合動力汽車”、“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儲能器、二甲醚)汽車”等類別產品。
張先生認為,新《管理規定》減少了節能汽車、清潔汽車等車型,避免了一些模糊概念車型在新能源汽車推廣中“渾水摸魚”,使定義更加明確、清晰,降低了弄虛作假的可能性。
準入主體更加嚴格
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主體條件要求更加嚴格。5月版《管理規則》第六條(二)寫明:應是已獲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許可的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新建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或跨產品類別生產新能源汽車的現有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先行辦理項目核準或備案手續。
新《管理規定》第七條(二)則是申請人是已取得《公告》的汽車生產企業,或者是已經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的新建汽車生產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新能源汽車的現有汽車生產企業,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
上述兩款條文的目的都是規范企業準入,但是,車企有著不同的理解。張先生認為,將“先行辦理”變為“完成手續”,這個要求將更加規范投資建廠行為,可以減少“邊報邊批”、“邊批邊建”等不合理或不公平的情況再次發生。但北京長城華冠汽車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陸群表示,一般情況下,企業都要先完成發改委對項目投資的許可后,再進行新能源汽車準入申請。因此,新修改的條文應該不會對這一程序有所影響。
強調全生命周期監督
新《管理規定》取消了起步期、發展期、成熟期三個技術階段的劃分,但明確要求,“新能源汽車企業應為每一輛汽車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并應對國內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的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應對產品的技術狀況、故障及存在的問題等運行情況進行分析、總結,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新《管理規定》中三款條文,詳細規定了售后服務承諾并公布,監控平臺建設和對接,全生命周期和年報制度等內容,內容所占比例空前。
中國汽車工業協會常務副會長董揚告訴記者,新《管理規定》的突出特點是強調了對新能源汽車全生命周期安全的監管。為了保證新能源汽車產業的健康發展,對車輛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監控必不可少。
取消電池企業目錄要求簡化程序
5月版《管理規則》中,新增了對電池的要求,“裝用的動力蓄電池(包括超級電容器)單體和系統生產企業滿足《汽車動力蓄電池單體和系統生產延伸要求》。相關條件與2015年3月工信部發布的《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中的要求一致”。
這意味著,此后申報新能源準入的整車企業必須選裝符合2015年發布的電池國家標準的電池;其電池供應商(含單體及系統)需獲得《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準入,業內將其稱為“電池企業白名單”。
新《管理規定》僅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相應常規汽車產品的檢驗標準,并且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
董揚表示,沒有強調“電池企業白名單”與補貼掛鉤,目的是讓市場發揮作用。外界有一種看法,在“電池企業白名單”中的企業類似于得到了政府擔保,實際上政府只是提出了最低的要求而已,以此作為補貼要求的理由并不充分。
奇瑞新能源汽車公司總經理高立新的觀點與董揚的觀點頗為一致,他認為,“電池企業白名單”沒有與補貼掛鉤,并不代表國家放松了對電池的安全管理,事實上準入標準對電池的要求仍然很高。
張先生也認為,關于企業產品準入的條件,沒有要求電池配套企業進入“白名單”,此舉僅簡化了準入流程和手續,電池標準要求并沒有降低,各項標準仍然要符合新國標要求。
取消車企授權改裝車企改裝底盤規定
5月版《管理規則》要求“改裝類汽車生產企業生產運輸類新能源汽車(包括客車和載貨類汽車),應獲得汽車整車生產企業(底盤生產企業)授權,方可從事相應新能源汽車生產”。
新《管理規定》取消了這一要求,將改裝車企生產新能源汽車的“口子”徹底封死。
董揚對記者說,對改裝車企業收嚴是新《管理規定》中另一關鍵內容,不允許改裝車企業隨意改裝生產電動汽車。只有整車資質的企業可以生產電動汽車,這一改動使得準入企業有所收窄,但界定更加明晰。
高立新認為取消這條規定是新版《管理規定》中最大的變化,再次確認了對準入主體的限制。
在張先生看來,5月版《管理規則》允許車企對改裝車企授權,使新能源汽車的生產存在較大風險,由于管控難度大,容易引發“騙補”行為,此次收嚴可完全規避這一風險。
在談到新《管理規定》收嚴的這一變化時,董揚認為,《管理規定》的進一步加嚴是很有必要的。“與幾年前相比,國內新能源汽車的政策環境更好了,企業的積極性也隨之提高,企業經濟性也在提高,目前已經形成了全社會積極推進電動汽車發展的環境,但發展的同時也發現電動汽車的安全問題比較突出,甚至還有一些騙補的情況,因此將《管理規定》收嚴是必然趨勢。”他說。
(審核編輯: 智匯小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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