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下稱“新冠疫情”)能否成為LNG合同履約之“不可抗力”?這一話題近日因為一則中海油以不可抗力為理由要求供貨商減少LNG進口的消息,引起能源和資源界業內人士的廣泛關注。
不可抗力條款,通常都是作為標準條款來看待的,律師并不會對此予以特別的關注。而通過審視這次疫情引發的后果,會發現這個條款的運用遠比平時想象的復雜的多,需要具體合同具體分析,方可得出明確的結論。作為能源板塊的專業團隊,我們也對此作了一番簡單的分析。
本文將從國內外不可抗力制度的差異出發,基于筆者在能源領域的法律從業經驗,對LNG合同中通常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及本次新冠疫情是否能構成不可抗力進行分析,并針對本次事件談談筆者的看法和建議。
一、何為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概念和具體內容在不同法系下規定不盡相同。
(一)英美法系的不可抗力制度
英美法系沒有制度意義上的“不可抗力”概念,其不可抗力制度功能主要由合同落空和不可抗力條款承擔。
1. 合同落空
合同落空包括履行不能(商業上履行不現實)和目的落空。
合同履行不能(商業上履行不現實)是合同當事人在并非基于其過錯而致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可能或完全不能實行,或由于一些合同當事方在合同訂立時無法預料特殊情形在合同成立后出現,使得履行變得超乎尋常的不合理的困難或昂貴,可據此免于履行義務;合同目的落空指的是在由于合同一方當事人不能控制的原因使合同履行的客觀目的不復存在時,該當事人的履行義務可被解除。
合同落空的結果是終止合同,當事人權利恢復至起始狀態,在法律效果上具有僵硬性,因此,實踐中更強調使用不可抗力條款。
2. 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將他們過錯以外的各種情形引起的合同履行不能作為不可抗力條款。不可抗力情形由合同條款進行具體約定,適用范圍通過合同加以定義。
(二)中國法的不可抗力制度
1. 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且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2. 不可抗力的適用
我國的不可抗力制度在法律上進行了明確規定,認定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包括: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且事件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間。但是否與不可抗力相關的因素均會觸發不可抗力,需要當事方根據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況等進行確定。
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從降低交易成本、促成交易等出發,遵循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對于部分不能或暫時不能履行的合同,可根據當事人的要求變更合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對于全部不能履行的合同,或者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根據當事人的要求解除合同。
如果主張的情形不足以構成不可抗力,僅對合同的履行產生了影響,例如繼續履行對另一方顯失公平等,則可以援引情勢變更原則,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
二、LNG合同中對不可抗力的條款約定
LNG國際購銷合同通常會選擇適用英國法律管轄,LNG國際購銷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通常表述如下:
(一)不可抗力情形
在合同中,對不可抗力事件進行詳細列舉,如:
“(1)不可抗力應包括以下:
(i)火災、洪災、大氣擾動、閃電、暴雨、颶風、旋風、臺風、海嘯、龍卷風、地震、火山爆發、山體滑坡、水土流失、沉降、沖蝕、流行病或其他自然災害或天災;
(ii)戰爭行為(不論宣戰與否)、侵略、武裝沖突、禁令、革命、叛亂、陰謀破壞、恐怖主義行為或威脅、暴亂、內戰、封鎖、暴動、公敵行為、內亂、進出口貨物、服務或技術制裁;
(iii) 化學污染、電離輻射或污染或任何核燃料或任何核廢料或核廢料燃燒輻射或任何爆炸裝置或核成分的有毒、爆炸或其他有害性質的輻射;
(iv) 罷工、停工或其他工業干擾;
(v)[ ]日期后任何法律變動或現行法律的解釋或適用出現變動;
(vi)對液化天然氣船的海盜行為或任何犯罪行為;以及
(vii)任何沿海國對液化天然氣船的官方檢查或扣押。”
在上述詳細列舉基礎上,再分別對賣方和買方的不可抗力情形加以補充列舉,如:
“若(1)所列舉不可抗力事件均以滿足,影響賣方的不可抗力應同時包括:任何賣方設施的損耗或失效或嚴重意外損壞;目的港船上交貨時, 海事服務的中斷或不可用。”
“若(1)所列舉不可抗力事件均以滿足,影響買方的不可抗力應同時包括:任何買方設施的損耗或失效或嚴重意外損壞;裝運港船上交貨時, 海事服務的中斷或不可用”
(二)不可抗力后果
在不可抗力條款后,對合同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所引發的法律后果進行詳細約定。如:1.約定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當事方對合同相對方負有通知義務,包括通知的時限、內容、方式,違反通知的法律后果;2.約定若合同生效后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受影響的一方不能履約可以得到免責;3.變更合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等;4.約定不可抗力持續一定時間,對方可以解約。
(三)不應構成不可抗力之情形
合同中會同時會對不應構成不可抗力的事項進行排除式列舉,如:資金不足、無法獲利、市場波動、氣源不足等。
三、新冠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的定義?
(一)新冠疫情屬于合同明確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我們注意到,通常格式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是包括“流行病”這一情形的,而這次新冠疫情顯然屬于流行病范疇,因此,如果某個具體的合同就是這樣約定的,則合同當事人一方可引用不可抗力條款提出合同順延、部分履行或暫停履行等要求;如合同中未約定不可抗力后果,此時由雙方依據合同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再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訴訟或仲裁)處理。
(二)新冠疫情不屬于合同明確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如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并沒有涵蓋流行病這一情形,則新冠疫情不屬于合同明確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而當事人一方又確因為新冠疫情導致履約不能(比如地方政府限制人員流動、聚集等措施,如這次浙江省為疫情嚴重的省份,當地政府也出臺了不少嚴控物資和人員流動的措施),那么當事人需要根據合同的準據法主張不可抗力。LNG國際購銷合同通常會選擇英國法作為準據法,此時,需要從“合同落空”角度出發提供證據主張不可抗力。鑒于合同落空制度在適用時非常嚴格,因此,若以新冠疫情主張不可抗力,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進行證明。可從以下方面著手:
1. 如因疫情原因,導致LNG貨船無法靠岸,或港口關閉、工人無法工作等。此時,可以貨物及物流遭受嚴重影響致使合同落空為由主張構成不可抗力。
2. 世界衛生組織已于北京時間2020年1月31日凌晨宣布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2019-nCoV)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并根據《國際衛生條例》相關規定對我國、其他國家及國際社會提出了若干建議。盡管世界衛生組織強調不建議對我國進行任何旅行或貿易限制,但事實上已經有多個國家對我國采取了該類限制。可從該角度出發,提供無法履行合同義務的證據。如果船運公司的LNG船屬于中國船運公司,在目前有些國家限制或禁止中國貨船靠岸裝貨的情況下,如果剛好屬于這種情形,則完全符合不可抗力的定義。
3. 取得不可抗力的適當證明。目前,已有不少中國進口商取得了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簽發的不可抗力證明。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自2020年1月26日起對認證平臺進行改造,新增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的在線申請功能。這為中國進口商主張不可抗力提供了關鍵的證明文件。
當然,即使在目前疫情仍然很嚴重的情況下,也非所有的不可抗力主張都會得到出口商的同意。據媒體報道,這次中海油關于不可抗力的主張,遭到道達爾的拒絕,其拒絕理由是中國的LNG碼頭目前沒有隔離,不構成不可抗力。但從客觀情況看,中海油合同約定的LNG接收站因為疫情嚴重,人員聚集和流動嚴重受限,作業能力大幅下降,導致與隔離一樣的后果,這也是事實。因為筆者不清楚中海油這次依據不可抗力條款主張何種合同權利(終止合同、暫停履約、延遲履約或部分履約等),以及由此導致的商業后果有多大(據報道涉及35批貨),所以無法評論雙方爭議的具體細節。
另外,在適用不可抗力確有難度的情況下,也可主張合同的情形變更,進而與合同另一方協商解決疫情等特殊情形而導致的履約困難。這種方式,應有助于解決合同一方困難而又不實質性破壞合同的履行。
四、對本次疫情所引發的不可抗力問題的建議
在目前全球地緣政治不穩、資源民族主義興起、氣候異常變化多、全球多個油氣產區安全形勢惡化、全球經濟關聯度越來越高等情形下,對于包括LNG合同在內的能源業務,要高度重視小概率的黑天鵝事件可能帶來的影響。由此,以下幾點建議值得我們專業人士重視:
(一)要根據合同性質,有針對性地重視不可抗力條款
1. 首先,在合同中約定明確、具體的不可抗力條款,包括不可抗力的情形、不可抗力的后果及不屬于不可抗力的情形;
2. 對不可抗力條款的約定應盡可能詳細,特別是對諸種小概率事件進行明確列舉;
3. 根據當事方和項目的具體情況,以及合同的性質,對不可抗力條款進行特別約定。
(二)要敢于行使權利,減少損失
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響一方可以及時按照合同或相關法律約定,主張不可抗力權利及履行相關通知等義務;可以要求中止或終止合同的履行,如LNG的發貨等。事實上,這次疫情導致了諸多大宗商品供貨商和進口商之間變更合同,延遲交貨或減少供貨量等,應該說,基于長期的合作關系,雙方在誠信履約的基礎上,對合同的履行可以有很大的靈活性。
(三)更加重視合同法律適用的選擇
通常LNG國際購銷合同都是采用英國法,因此,要對英國法項下的不可抗力進行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礎上對合同的不可抗力條款進行設計。
(四)進一步完善國內相關法規和在必要時,頒布地方行政性規定對我們的國內法(衛生、貿易、海商海事、碼頭等方面的)加以完善和細化,對小概率事件及應對要考慮到位。地方政府有權在必要的情況下,在權限范圍內頒布行政性規則,即對于來自疫區的貨船、貨物等,有權利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暫停靠岸、限制相關疫區人員的來往等。而在自身有疫情的情況下,這些規則也有利于地方政府依法施政,也有利于企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比如,可以合理合法地暫停合同履行等)。
(審核編輯: Doris)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