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印發《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評定和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能發科技〔2019〕89號,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是指國內率先實現重大技術突破、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尚未批量取得市場業績的能源領域關鍵技術裝備,包括前三臺(套)或前三批(次)成套設備、整機設備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統、基礎材料、軟件系統等。
在工信部日前印發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2019年版)》中,三代核電、高溫氣冷堆、高效超超臨界鍋爐、百萬千瓦級水電機組等多項清潔高效發電裝備,超、特高壓輸變電裝備均在目錄中。
詳情如下: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加快推進能源技術革命,有效推動能源領域短板技術裝備突破,做好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工作,特制定《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評定和評價辦法(試行)》?,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評定和評價辦法(試行)
國家能源局
2019年12月30日
附 件
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評定和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落實《關于促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的意見》(發改產業〔2018〕558號)和《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的通知》(國能發科技〔2018〕49號)等文件要求,規范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的評定和評價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是指國內率先實現重大技術突破、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尚未批量取得市場業績的能源領域關鍵技術裝備,包括前三臺(套)或前三批(次)成套設備、整機設備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統、基礎材料、軟件系統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評定是指對申報的能源技術裝備進行審查,確定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清單。本辦法所稱評價是指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結束后,對示范效果進行評價,提出評價意見。
第四條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評定和評價工作由國家能源局牽頭組織實施,主要包括申報、評定、示范及效果評價。
第二章 申報要求
第五條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由研制單位或研制單位聯合用戶企業根據技術裝備突破情況申報。各行業協會可根據本行業技術裝備發展情況向國家能源局推薦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各地方發改委(能源局)、有關中央企業負責組織本地區、本企業的申報工作,匯總后統一上報國家能源局。
第六條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申報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介紹、研發及售后保障能力、技術裝備自主創新情況、技術裝備適用范圍、國內外技術裝備發展現狀及應用前景、主要技術規格參數和技術水平、運行安全風險、科技成果鑒定(或評價)材料、科技查新報告、自主知識產權證明等。對于尚未應用或應用時間小于半年的技術裝備可不提供科技成果鑒定(或評價)材料,由第三方權威機構出具的技術方案評審意見或產品檢測(測試)報告代替。(具體格式見技術裝備申請報告(參考))
第七條申報材料應按上述要求整理,內容完整、格式清晰,能夠真實、準確、充分地反映研制單位和技術裝備的有關情況。國家能源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格式審查,審查合格的項目進入評定環節。
第三章 評定工作過程和要求
第八條國家能源局依法依規選定并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開展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評定工作,評定工作過程如下:
(一)被委托單位組織能源技術裝備領域資深專家,組建不同專業領域的專家組,召開評定會,對申報的技術裝備進行評定。
(二)評定會結束后,被委托單位負責對各專家組意見進行匯總,并以正式文件上報國家能源局。
(三)國家能源局負責對評定結果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列入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清單,并在國家能源局網站發布。國家能源局負責定期更新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清單。
(四)國家科技重大項目等國家課題項目支持研制的能源技術裝備和能源領域短板技術裝備經評定優先納入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清單。
(五)對于能源領域亟需的重大技術裝備,可根據技術裝備研制進展“成熟一個,評定一個”。
第九條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評定專家和相關工作要求如下:
(一)評定專家由被委托單位推薦,要求具有正高級職稱,且從事相關領域技術工作超過10年,專家組成員要涵蓋制造、使用、設計等方向,各領域專家組人數不少于7人,并回避前期技術方案評審專家。
(二)評定會包括材料審查和企業答辯,各專家組根據資料和答辯情況對參評的技術裝備進行評定,形成評定意見。
(三)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從以下方面評定:技術水平、適用范圍、工程應用條件、安全風險、保障措施以及制造企業資質、研發與生產能力、質量與售后保障能力等。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條用戶企業應積極承擔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任務。對于行業亟需的重點技術裝備,國家能源局將協調優先開展示范。
第十一條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及其示范項目享受《關于促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的意見》(發改產業〔2018〕558號)和《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的通知》(國能發科技〔2018〕49號)中明確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鼓勵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單位利用商業保險等經濟手段轉移技術裝備的質量和責任風險,商業保險的賠償限額應盡可能彌補事故造成的損失。
第五章 監管和評價
第十三條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國家能源局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和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事項等。國家能源局定期組織對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如發現技術裝備存在材料造假等虛假申報不良行為,國家能源局將取消其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資格,相關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四條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完成后,技術裝備研制單位聯合用戶單位向國家能源局提交示范評價申請。評價材料包括:示范項目完成情況、示范效果、技術裝備運行情況等。對于確有需求的技術裝備,為確保質量,可附第三方出具的設備制造過程監督報告等材料。
第十五條國家能源局依法依規選定并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能源技術裝備領域資深專家,組建相關專業專家組,對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情況進行評價并給出評價意見。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下一步將根據前期工作反饋進一步完善評定評價工作方式。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審核編輯: Do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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