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理解和貫徹實施《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問:為什么要制定《辦法》?
答:使用衛星無線電頻率是衛星工程項目建設和衛星系統運行的必要條件。近年來,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大了工作力度,加強和規范了衛星無線電頻率的管理工作,取得了積極的成效。但在當前航天工程建設中,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無線電頻率和軌道資源使用論證不規范、不充分,論證結果不合理等情況,對航天工程建設造成了風險隱患,甚至影響工程建設成敗。
2016年12月修訂施行的《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建設衛星工程,應當在項目規劃階段對擬使用的衛星無線電頻率進行可行性論證;建設須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的衛星工程,應當在項目規劃階段與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協商確定擬使用的衛星無線電頻率”。但對于如何開展衛星無線電頻率資源的可行性論證,以及可行性論證應涵蓋的內容等,尚無具體可操作的辦法,亟需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對衛星無線電頻率資源的可行性論證工作予以明確和規范。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辦法》主要是規定了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的目的、論證依據、論證原則、論證程序、論證結果、監督檢查等內容。《辦法》共十六條,分為四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為總體部分,即第一至五條,主要包括制定《辦法》的目的和立法依據、適用范圍,以及職責分工等內容。
第二部分為可行性論證的組織,即第六至十條,主要包括可行性論證的時間節點、組織程序、可行性論證的依據及要求、可行性論證報告內容等。第三部分為可行性論證的結果,即第十一至十二條,明確衛星無線電頻率資源可行性論證是工程規劃和建設的依據,有關情況應納入相關衛星工程項目建議書、工程實施大綱等項目階段性文件。第四部分為監督檢查及附則,即第十三至十六條。附件規定了可行性論證報告的模板。
問: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由誰來做,在什么階段提交可行性論證報告?
答:衛星操作單位(衛星頻率使用人)是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的責任主體,負責開展可行性論證工作,并對論證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建設需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衛星工程,或者建設其他衛星工程,都應當在衛星網絡國際申報時提交有關可行性論證報告,作為衛星網絡國際申報和協調的依據。需要說明的是,建設須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衛星工程,在衛星網絡資料國際申報之前,衛星操作單位(衛星頻率使用人)應會同衛星工程建設單位,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協商確定擬使用的衛星無線電頻率。
問: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答: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衛星工程背景;
(二)衛星無線電頻率和軌道資源使用需求分析;
(三)擬使用衛星網絡的特性及合法性合規性檢查情況;
(四)擬使用衛星網絡的協調狀態和協調形勢分析;
(五)與同頻鄰頻相關空間業務和地面業務的兼容共用分析;
(六)衛星無線電頻率和軌道資源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七)衛星無線電頻率和軌道資源使用的風險應對措施;
(八)結論和建議;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問: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對衛星工程規劃、建設有何影響?
答: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對衛星工程規劃、建設具有約束性。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情況應納入相關衛星工程項目建議書、工程實施大綱、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招投標等項目階段性文件,作為衛星工程規劃、立項審核、招投標和項目驗收的依據。
問:不按規定開展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如何處理?
答:未按規定開展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或者論證結果有重大瑕疵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可要求論證單位重新進行論證;對于因風險漏判和誤判造成損失的,由衛星操作單位(衛星頻率使用人)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對在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予以約談、通報,直至暫停受理該單位的衛星網絡資料申報,并納入信用管理記錄;情節嚴重的,將建議相關單位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審核編輯: 智匯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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