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有關部門發布《湖北省全面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試點擴圍工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方案》)。對于《聯盟地區(湖北)藥品集中采購中選結果》中的25個中選品種及中選價格,將在2019年11月底前完成中選藥品采購平臺配送關系勾選、確認和生產企業、配送企業、醫療機構采購協議簽訂等準備工作。預計將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按實施方案和相關配套政策落實相關工作。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湖北省此次《方案》對于醫保支付做出了眾多調整改革。其中將中選藥品使用情況納入醫保協議管理,明確違約責任,對未完成中選藥品約定采購量、不及時付款等行為進行懲戒,鼓勵醫療機構使用中選藥品。對因規范使用中選藥品減少醫保基金支出的醫療機構,不調減當年度醫保總額預算額度。
在確保供應和保證藥品質量上,湖北《方案》明確中選藥品生產企業是保障中選藥品質量和供應的第一責任人,要加強對中選藥品生產、流通、使用全鏈條質量監管,提高抽檢頻次,加大違法違規企業追責力度。
湖北鼓勵中選藥品生產企業選擇配送能力強、信譽度好的經營企業配送中選藥品,通過協議規范配送行為,鼓勵中選藥品生產企業直接配送。
帶量采購下,一般藥企都是要選擇商業公司來配送,不過也有工貿一體的企業有能力自主配送,湖北《方案》就為此留出了一條通路。今后帶量采購涉及品種越來越多時,藥企出于節約成本的考慮,或許有動力自建商業公司進行配送。
而對于醫療機構使用中選藥品出現醫療服務收支形成結余的,可按照“兩個允許”(允許醫療衛生機構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平,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員獎勵)的要求,統籌用于人員薪酬支出。眾所周知,醫保支付是基本醫保管理和深化醫改的重要環節,是調節醫療服務行為、引導醫療資源配置的重要杠桿。此次湖北探索調整醫保支付方式的改革,或將更好地保障參保人員權益、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或能充分發揮出醫保在醫改中的基礎性作用。
除了完善醫保支付方式外,《方案》還表示將完善國家集中采購藥品醫保支付標準動態調整機制,逐步統一區域內統籌基金支付的各級各類定點醫療機構同一藥品的支付標準。患者使用價格高于支付標準的藥品,超出支付標準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標準以內部分由患者和醫保按比例分擔,對部分采購價格與中選藥品價格差異較大的藥品,漸進調整支付標準,在2年內調整到位。
此次循序漸進、分類指導的支付方式調整,在支付標準上,將對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藥、參比制劑、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原則上以集中采購中選價作為該通用名藥品的支付標準,醫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標準進行結算。其主要目的應該是為了保障患者的基本用藥,降低醫藥花費,以及推進分級診療等。
加上此前已經透露,將確保在今年12月份落地實施帶量采購擴圍結果的安徽省,近期已有兩個省明確要在12月啟動帶量采購擴圍的落實實施。按照之前國家統一部署,全面執行、穩步推進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試點擴圍的相關政策和結果來看,年底或許還會有多個省份集中實施帶量采購擴圍結果。
(審核編輯: 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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