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消息稱,自2019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和《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備案管理辦法(試行)》,以更有針對性地管理小型食品業態,促進北京市食品安全整體水平提升。
根據管理規定和管理辦法,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北京市對小作坊、小餐飲店實行許可制度,對小食雜店、食品攤販實行備案制度。
管理規定涵蓋了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制作食品”“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違反國家規定在食品中添加藥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等16項禁止性生產經營行為。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北京將對小作坊實行正面清單管理,即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各區制定的食品品種目錄以外的食品,不得委托或接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等;對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則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即小食雜店不得從事食品現場制售活動,食品攤販不得經營冷葷涼菜、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散裝熟食、散裝酒、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以及各區人民政府確定不得經營的類別。
(審核編輯: 智匯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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