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1月1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開始實施后,各地紛紛出臺文件落實此目錄。據統計,截至目前,山東、遼寧、海南、甘肅、安徽、青海、天津、黑龍江、福建、江蘇、廣西、陜西、山東等省已經就《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下發了通知。
山東
10月31日,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印發《關于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魯衛辦字〔2018〕162號),要求全省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自11月1日起全面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
對于未納入新版目錄內的原“山東省增補藥物”,不再保留其“基本藥物”屬性。據統計,調整后省平臺標注“國家基本藥物”屬性的掛網藥品共2561個,其中,調入901個,調出948個。
福建
11月2日,福建省衛健委發布通知,明確從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2018年版國家基藥目錄,并明確各地原則上不應再有增補藥品。原《福建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用藥目錄》(2009版)等省增補目錄自2018年11月1日起廢止。
福建要求,各醫療機構應及時開展本機構用藥目錄與2018年版國家基藥目錄的比對工作,根據診療需求,按照基藥優先原則,調整完善本機構用藥目錄。完善院內信息系統,對基本藥物進行顯著標識,推出提示信息,引導醫生優先使用。
遼寧
11月5日,遼寧衛計委發布《關于做好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執行工作的通知》,要求2018年版國家基藥不納入公立醫院藥占比計算范疇。
此外,在新的國家基藥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出臺之前,政府辦和納入基本藥物制度管理的非政府辦基層醫療機構和村衛生室,使用基藥采購金額占藥品采購總額比例應達到60%以上。
青海
11月7日,青海省衛計委發布通知,要求及時對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入圍藥品的標注屬性進行相應調整。自11月1日起,凡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內的藥品,均明確標注“國家基本藥物”屬性。
青海要求優先配備使用基本藥物;優先采購和使用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加強基本藥物的使用監測和評價;強化組織保障,包括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加強督導檢查;加強宣傳,及時反饋信息等。
廣西
11月9日,廣西衛計委發布通知,要求自治區藥械集中采購工作機構及時在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對《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進行標注。
各醫療衛生機構應及時開展本機構用藥目錄與國家基藥目錄(2018年版)的比對工作,根據診療需求,按照基藥優先原則,調整完善本機構用藥目錄。完善院內信息系統,對基本藥物進行顯著標識,引導醫生優先使用。
陜西
11月12日,陜西省衛健委發布通知,明確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要求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照《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在省采購平臺上將相應品種進行標注。并要求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參考省采購平臺的標注結果,盡快完成本院藥品信息系統中基本藥物的標注。
天津
11月13日,天津市衛計委發布通知,從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要求各單位要及時組織開展目錄對比工作,根據醫療機構的診療需求,按照基藥有限、保障供應的原則,及時做好掛網采購品種議價工作,確保《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應采盡采。
安徽
11月14日,安徽省衛計委發布通知,要求省醫藥集中采購中心凡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內的藥品,均醒目標注“國家基本藥物屬性,提示醫療機構優先采購”。要求公立醫療機構要以滿足臨床用藥需求為導向,強化基本藥物主導地位,科學合理遴選本機構集中采購目錄,全面配備、優先使用基本藥物。
海南
11月15日,海南省發布關于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第二批)。根據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的函要求,我中心對照新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對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內相關藥品的目錄類型進行了修改。
甘肅
甘肅省衛健委發布關于實施2018年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通知,并從目錄執行、系統標識、掛網采購、有限使用、監督考核等幾個方面進行了要求。要求建立新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藥品陽光掛網綠色通道,優先配備使用基本藥物,突出基本藥物的主導地位。
江蘇
江蘇省衛健委發布關于實施2018年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通知,要求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對照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在省采購平臺上將相應品種進行標注。各醫療衛生機構也要在信息系統內標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品種,并按照要求全面配備優先使用基本藥物。
黑龍江
黑龍江發布關于實施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要求全面實施《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繼續做好國家基本藥物網上采購,堅持做好基本藥物配備使用監管。
(審核編輯: 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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