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浙江省藥械采購中心發布《2018年浙江省關于調整部分掛網采購產品醫保支付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二)》(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顯示,現將部分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仿制藥掛網采購產品在采購平臺中的醫保支付標準予以調整,采購平臺將于12月6日起同步調整。
根據業內梳理,共有22個藥品新的醫保支付價比原來醫保的支付價更高,甚至高的漲幅在2倍以上。
醫保支付標準,是醫保基金支付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費用的計算基準。
實際上,早在2015年5月,我國發布的《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4年工作總結和2015年重點工作任務》中,就要求當年9月31日前完成醫保支付標準的制定工作。
但截止目前,除了福建、海南、安徽等地發布了地方性的醫保支付標準外,國家版醫保支付標準僅有幾個征求意見稿露出水面。
地方性的醫保支付標準中,福建的支付標準備受關注。2017年3月,福建發布《關于公布藥品聯合限價陽光采購醫保最高銷售限價和醫保支付結算價有關問題的通知》,這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按照通用名制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
業內認為,在全國醫保基金普遍吃緊的背景下下,福建省先試先行的探索,將成為今后醫保管理必然要踐行的一條途徑,也有望為全國范圍內醫保藥品支付標準的出臺進行鋪墊。
不過也有人士并非看好,例如福建對非競爭性品種的定義主要涉及原研藥、通過FDA認證且在歐美銷售的藥品、通過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及獨家品種等,該省制定特殊的醫保支付政策,導致患者自付比例產生了很大變化,藥企也叫苦不迭。
在國家醫保支付標準方面,今年4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仿制藥供應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見》,要求加快制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與原研藥質量和療效一致的仿制藥和原研藥按相同標準支付,促進仿制藥替代使用。
地方有所行動,國家還未完全出爐,這是為什么呢?據悉,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制定的一大關鍵問題在于,如何形成科學、合理的動態管理機制,這也是國家醫保支付標準的“難產點”。
據了解,我國醫保藥品支付標準體系需要管理的藥品品種、劑型、規格都非常繁雜多樣,所以涉及的工作量也是非常大的,但相關人員的人力、工作效率、效果都十分有限,藥品管理方面也缺乏完善的動態管理機制。
業內認為,在醫保支付標準管理機制方面,可以借鑒德國、日本等其他國家的經驗,進一步在我國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動態管理機制。
總的來說,醫保支付標準是影響藥品價格形成的關鍵要素。通過醫保支付標準的不斷調整,才能發現藥品/醫療服務的真實成本,從而引導價格合理形成。此次浙江將醫保支付標準及時進行調整,或許對其他地方起到參考作用,促進全國醫保支付標準更快的落地。
(審核編輯: 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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