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云南省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監督檢查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州、市環境保護局: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監督檢查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環辦監測函〔2018〕793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實施方案》(云廳字〔2018〕24號)的要求,我廳制定了《云南省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監督檢查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云南省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監督檢查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
云南省生態環境廳
2018年12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云南省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監督檢查
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廳字〔2017〕35號)和云南省委辦公廳、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實施方案〉的通知》(云廳字〔2018〕24號),牢牢把握生態環境監測質量是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的生命線,著力解決當前個別地方不當干預生態環境監測、部分排污單位和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突出問題,根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監督檢查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環辦監測函〔2018〕793號)的有關要求,制訂《云南省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監督檢查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以下簡稱《行動計劃》)。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要求,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云南發展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成為全國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的戰略定位。以服務環境管理需要為出發點,強化環境監測行為監管;嚴格落實規章制度、標準規范,嚴厲打擊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形成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長效機制,努力營造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的氛圍。保證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真、準、全,為云南省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建設成為中國最美麗身份,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完善機制、形成合力
不斷完善管理機制、規章制度、質量體系,深挖問題根源,形成“不想假、不能假”的長效機制;不斷提高各級環保部門的監管水平和能力。持續加強和質監部門的合作,開展聯合監督檢查,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共同管理、規范其監測行為。
——全面覆蓋、突出重點
監督檢查全面覆蓋生態環境監測各領域,著力針對社會關注度高的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要環節;堅持以重點促進全面,以點帶面著力解決當前生態環境監測質量存在的問題,促進生態環境監測質量全面提升。
——嚴格標準、嚴肅查處
以最高的標準開展監督檢查;以最強硬的執法手段,嚴厲打擊弄虛作假行為,營造“不敢假”的工作氛圍;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立行立改,以檢查促進監測質量的持續提升;對嚴重影響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問題嚴肅懲處并及時通報,持續保持高壓震懾態勢。
——創新方式,全民共治
整合、調動全省各級、各部門的力量,形成飛行檢查與日常監督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機制;適時引入“互聯網+監督管理”的監管手段,使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監管細信息化終端系統”進行現場檢查;提升監督檢查的權威性和威懾力。動員社會各方力量共同發力,政府發揮主導作用,企業主動承擔法律、社會責任,積極踐行誠信體系建設。
三、工作目標
到2020年,促進各類監測主體不斷改進工作,提高監測水平,積極培育監測市場,打造一支作風優良的監測隊伍;不斷健全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嚴厲打擊不當干預生態環境監測行為,有效遏制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運維公司和排污單位數據弄虛作假問題,營造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的環境和氛圍,確保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獨立公正開展工作,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客觀的目標。
四、重點任務
針對當前服務生態環境管理的各類生態環境監測活動,包括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含社會化監測機構)監測質量、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質量、環境空氣和地表水自動監測質量開展監督檢查,重點對監測機構質量體系運行規范性、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情況和各類不當干預生態環境監測行為等開展監督檢查。
五、檢查內容
(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數據質量專項檢查(簡稱監測機構檢查)
省生態環境廳每年隨機抽查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約15家,包括省、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所屬的監測機構3—4家,其他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11—12家。
檢查內容主要包括:資質認定有效期和監測/檢測能力范圍、儀器設備檢定校準、標準物質使用、監測/檢測報告和原始記錄等情況;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儀器設備及環境條件的配備與其監測能力和業務量的匹配情況;人員持證及管理情況;嚴格按照標準方法、監測技術規范開展監測工作情況;重點關注是否編造、篡改監測/檢測數據,嚴肅查處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和報告等弄虛作假行為;是否存在上級主管部門不當干預環監測/檢測結果的行為。
(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質量專項檢查(簡稱排污單位檢查)
省生態環境廳以滇中地區、紅河和文山州片區、大理及保山等區域為重點,檢查造紙、火電(包括垃圾焚燒)、水泥、鋼鐵、焦化、冶煉、化工、城市污水處理等重點行業排污單位手工監測和自動監測等自行監測數據質量;結合污染源自動監控年度工作重點,組織對不正常運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或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開展檢查。每年隨機選取10家企業進行監督檢查(覆蓋廢氣和廢水自動監測系統)。
檢查內容主要包括:自行監測方案、原始記錄等基礎信息、異常情況處理、監測信息公開等情況;自動監控設施建設、日常運行維護校準、設備比對校驗情況以及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情況。
重點針對企業自行監測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檢查。監測/檢測結果是否合法、有效;委托第三方監測/檢測的,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必要時可延伸至對承接任務的第三方開展檢查;是否存在企業不當干預第三方監測/檢測結果的行為。
(三)環境自動監測運維質量專項檢查(簡稱運維質量檢查)
省生態環境廳對省級環境空氣和地表水自動監測站點的運維質量開展專項檢查,每年隨機選取約10%的省控點位或斷面,共約10個環境空氣站點或約10個地表水斷面。
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標準規范及管理制度執行情況、自動監測儀器設備運行情況、標準樣品使用情況、質量體系運行情況、運維保障情況(含人員、車輛、備機備品備件和質控設備等)、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情況等。是否存在利益相關方干擾自動監測系統正常運行,或不當干預運維工作,導致監測/檢測結果失真的行為。
(四)預防和懲治工作機制的建立情況檢查
結合上述檢查工作,省生態環境廳對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落實《意見》情況進行檢查。
檢查內容主要包括:防范和懲治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責任體系、工作機制、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本地區監測質量管理工作開展和保障情況,以及不當干預監測問題的監督和處理情況;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廳約談、通報生態環境監測不當干預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等。
六、組織方式
《行動計劃》3年完成,省生態環境廳單獨或聯合有關部門每年制定各專項檢查年度實施方案并實施。
(一)監測機構檢查
省生態環境廳單獨或會同省質監局對各級各類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開展專項檢查。采取資料初查、現場檢查的方式開展隨機抽查。專項檢查采取“雙隨機”檢查、交叉檢查和飛行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二)排污單位檢查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對重點行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質量及自動監控系統進行檢查,同時采用明查和暗查相結合、聯網檢查和現場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雙隨機”檢查。
(三)運維質量檢查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對環境空氣和地表水自動監測運維機構監督檢查。采用聯網檢查、現場檢查和飛行檢查的方式,在全省環境監測系統內抽調業務精良、政治過硬的環境空氣、地表水自動監測專家,組成檢查組,采取“地域回避”原則進行分組、交叉檢查。
七、結果應用
省生態環境廳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對存在問題的監測機構、排污單位、運維機構予以通報,并依法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企業違法信息推送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對違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的監測/檢測機構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違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監測機構移交其屬地資質認定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環境監測/檢測機構在提供環境監測服務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法處罰外,檢察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時,可要求環境監測/檢測機構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發現地方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和有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影響不當干預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的,移交有關任免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發現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在落實《意見》過程中存在不作為、慢作為,且問題突出的,納入省級環境保護督察范疇。向社會公開通報監測數據造假典型案件,情形嚴重、影響惡劣的,要在政府網站或主流媒體公開,強化警示震懾作用,形成不敢為、不想為、不愿為的環境和氛圍。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州、市生態環境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牢固樹立生態環境監測質量意識,積極推動《意見》落實,認真做好本《行動計劃》實施;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充分發揮各自監管優勢,建立部門合作機制,加強溝通,形成合力,打擊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二)嚴格組織實施
各州、市生態環境部門要依據本《行動計劃》,結合國家、省級開展的監督檢查工作,認真組織開展好轄區內的自查工作。要突出重點領域和重點環節,加大“雙隨機”檢查力度,務必使行動計劃取得成效;要把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監督檢查列為2018—2020年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的重點工作,在經費、人員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保證各項任務扎實推進。積極配合國家、省級組織的各項監督檢查。
(三)加強宣傳教育
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各州、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通報;對于發現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證據確鑿的,移交有關部門查處后要綜合運用報刊、廣播、電視和互聯網等媒體進行宣傳。加大警示教育力度,解讀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政策,形成高壓震懾態勢,提升相關機構和人員監測質量意識。
(四)健全長效機制
各州、市生態環境部門要以此次檢查為契機,總結檢查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和措施,查找管理漏洞,構建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責任體系,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健全長效機制,提升管理水平,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確保監測數據真實、客觀、準確。
(五)提升監測質量監管能力建設
以信息化為統領,適時構建以 “互聯網+監督管理”的監管手段;綜合應用“監督檢查APP”、監測(運維)過程視頻化等信息化手段,強化對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監管的智能化支持。同時,加強云南省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專家庫的建設,適時更新、增加入庫專家,并持續加大對入庫專家的培訓,不斷提升其履職能力和監管水平。
(六)加強執法監管,嚴厲打擊弄虛作假行為
全面落實《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兩辦《意見》,嚴厲打擊弄虛作假行為。強化環境監測技術檢查和監察執法的聯動,提升監督檢查的失效性和威懾力;同時進一步強化環保和公安、質監等多部門聯合執法,做好行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重點打擊人民群眾反應強烈、社會關注度高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案件,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和媒體監督,倒逼企業、運維公司和各級各類監測/檢測機構嚴格自律,健康發展。
(審核編輯: 智匯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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