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水體污染、水環境水生態遭受破壞等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這是《江西省實施河長制湖長制條例》明確規定的。11月29日下午,江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這部新條例。《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總河長、副總河長、總湖長、副總湖長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總督導、總調度,組織研究本行政區域內河長制湖長制的重大決策部署、重要規劃和重要制度,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和治理的重大問題,統籌推進河湖流域生態綜合治理,督促河長、湖長、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河湖管理、保護和治理職責。
《條例》提出,縣級以上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機構、河長制湖長制責任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級河長、湖長可以約談該部門負責人,也可以提請總河長、副總河長、總湖長、副總湖長約談該部門負責人:未按照河長、湖長的督查要求履行日常監督檢查或者處理職責的;未落實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的;接到屬于河長制湖長制職責范圍的投訴舉報,未依法履行處理或者查處職責的。
約談人應當督促被約談人落實約談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并由整改責任單位向社會公開整改情況。如果造成水體污染、水環境水生態遭受破壞等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審核編輯: 智匯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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