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吉林省食藥監局通報了兩期食品抽檢信息,共有16批次食品檢出不合格,其中不合格肉制品占了四成多。
在公布的第32期省級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及產品合格信息中,檢出合格產品287批次,不合格樣品14批次。
其中,不合格肉制品有7批次,分別為:吉林市永鑫萬客隆商貿集團琿春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琿春市防川嶺食品加工廠生產的牛板筋、延吉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琿春超市銷售的標稱汪清縣申聯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桔梗辣面、長嶺縣百廉超市銷售的標稱吉林市龍潭區百草園食品加工廠生產的拌牛筋(生產日期:2017-09-11)、長嶺縣百廉超市銷售的標稱吉林市龍潭區百草園食品加工廠生產的拌牛筋(生產日期:2017-09-25)、磐石市萬客隆超市銷售的標稱吉林省柳河縣佳和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產的麻嘛香鳳拐(醬鹵肉制品)、磐石市東寧街李忠芬食品綜合超市銷售的標稱延吉市幸福小菜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牛板筋拌菜、長春歐亞超市連鎖經營有限公司前進店銷售的標稱吉林市龍潭區百草園食品加工廠生產的牛板筋、長春歐亞商業連鎖磐石歐亞購物中心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吉林市龍潭區百草園食品加工廠生產的拌牛筋,這7種產品均檢出菌落總數超標。
酒類不合格產品有3批次,琿春市金夏經貿有限公司生活超市銷售的標稱吉林省公主嶺市東方釀酒廠生產的嶺上公主酒檢出甜蜜素;四平市鐵東區吉晟陽光超市銷售的標稱四平市紅嘴神農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神農5號酒和琿春萬家樂日用品銷售有限公司全家福分店銷售的標稱長春市世寶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金小米酒檢出酒精度不符合標準。
還有2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合格,長春鹿城威寶恒客隆倉儲百貨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遼源市龍山區凱陽糧油加工廠生產的大豆油(分裝)和延吉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琿春超市銷售的標稱吉林省大誠食用油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大豆油,分別檢出溶劑殘留量19.5mg/kg 、20.1mg/kg。
《GB/T 1535-2003 大豆油》 中規定,大豆浸出油一級、二級和壓榨油中溶劑殘留量不得檢出,三級、四級浸出油溶劑殘留量≤50mg/kg。浸出油一級、二級和壓榨油的溶劑殘留量檢出值小于10mg/kg時,視為未檢出。
除上述產品外,琿春市易家惠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圖們市大田食品廠生產的大田蒜檢出糖精鈉(以糖精計)為0.248g/kg。而根據《GB 2760-2014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規定,糖精鈉在腌漬的蔬菜中的最大使用量為0.15g/kg。
在2017年第32期國家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及產品合格信息中,抽檢的合格產品有94批次,不合格產品2批次。
據通報信息顯示,不合格的2批次產品為小磨香油,均來自長春歐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歐亞商都銷售、長春市綠園區楊德食品調料加工廠生產,分別檢出酸值(KOH)2.4mg/g、2.6mg/g。
酸價(酸值)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敗的程度。《GB/T 8233-2008 芝麻油》中規定,一級芝麻香油(包括小磨香油)中酸價應不超過2mg/g,二級應不超過4mg/g,;一級成品芝麻油中酸價應不超過0.60mg/g,二級成品芝麻油中酸價應不超過3.0mg/g;芝麻原油中酸價應不超過4.0mg/g。
對上述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責令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并分析原因進行整改;經營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已要求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并依法予以查處。
(審核編輯: 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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