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發改委發布了同意5家火電廠實施全廠關停的批復。文件指出,杭州錦江綠色能源有限公司整體關停,關停機組總容量為18MW;杭州輕華熱電有限公司整體關停,關停機組總容量為9MW;紹興興亞熱電有限公司整體關停,關停機組總容量為24MW;寧波長豐熱電有限公司整體關停,關停機組總容量為37.5MW;浙江永利熱電有限公司整體關停,關停機組總容量為42MW。詳情如下: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同意杭州錦江綠色能源有限公司實施全廠關停的批復
浙發改能源〔2017〕929號
杭州市經信委:
你委《關于上報杭州錦江綠色能源有限公司垃圾焚燒發電機組關停淘汰的請示》(杭經信電力〔2017〕75號)收悉,為優化我省電源結構,促進節能減排,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關停小火電機組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7〕32號)的規定,同意杭州錦江綠色能源有限公司實施全廠關停。現將有關事項批復如下:
一、杭州錦江綠色能源有限公司先后經國家計委(計高技〔1999〕1301號文)、浙江省經貿委(浙經貿能源〔2004〕445號文)和杭州市經委(杭經能源〔2004〕38號文)批準,現有日處理垃圾200噸硫化床焚燒爐1臺、日處理垃圾300噸硫化床焚燒爐2臺以及6MW汽輪發電機組3臺。為加快淘汰我省電力行業落后產能,促進清潔能源示范省創建,同意杭州錦江綠色能源有限公司整體關停,關停機組總容量為18MW。
二、請你委敦促杭州錦江綠色能源有限公司抓緊落實有關人員安置和資產處置方案,推進機組進一步拆除和后續善后工作,確保關停工作平穩進行。
三、杭州錦江綠色能源有限公司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妥善做好職工安置、債權債務處置工作,并按《關于做好2011年關停小火電機組材料復核工作的通知》(浙經信電力〔2012〕649號)要求,報請有關部門(單位)審定出具人員妥善安置證明和調度運行記錄證明。
四、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編制小火電機組關停實施方案和簽訂關停協議的補充通知》的有關要求,由余杭區人民政府、杭州供電公司、杭州錦江綠色能源有限公司和我委簽訂《關停小火電機組協議書》,落實各方責任,妥善解決機組關停后續問題。
五、杭州錦江綠色能源有限公司須在2017年11月底前,按要求對全廠機組實施不可恢復性拆除關停,并留存機組銘牌照片,以及機組拆除前后和拆除過程影像資料。
六、杭州錦江綠色能源有限公司機組實施關停后,保留3年發電計劃指標,并從關停后的次年起納入全省年度電力電量平衡,實施電量交易替代發電。相關機組按要求實施不可恢復性拆除關停后,經我委現場復核確認,杭州錦江綠色能源有限公司憑《關停核查確認單》、《關停小火電機組協議書》、《人員妥善安置證明》和《調度運行記錄證明》辦理保留發電計劃指標替代發電相關手續。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11月22日
抄送:省物價局,省電力公司,杭州市人力社保局,杭州供電公司,杭州錦江綠色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11月23日印發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同意杭州輕華熱電有限公司實施全廠關停的批復
浙發改能源〔2017〕930號
杭州市經信委:
你委《關于上報杭州輕華熱電有限公司燃煤熱電機組關停淘汰的請示》(杭經信電力〔2017〕190號)收悉,為優化我省電源結構,促進節能減排,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關停小火電機組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7〕32號)和《浙江省地方燃煤熱電聯產行業綜合改造升級行動計劃》(浙經信電力〔2015〕371號)的規定和要求,同意杭州輕華熱電有限公司實施全廠關停。現將有關事項批復如下:
一、杭州輕華熱電有限公司在杭州華豐紙業有限公司動力車間鍋爐工段“一爐一機”基礎上,經杭經技〔1993〕224號批準擴建,現有35噸/時鏈條爐2臺、6MW抽凝機組1臺,3MW背壓機組1臺。為促進杭州熱電聯產行業綜合改造升級,進一步改善杭州大氣環境質量,推進清潔能源示范省創建,同意杭州輕華熱電有限公司整體關停,關停機組總容量為9MW。
二、請你委敦促杭州輕華熱電有限公司抓緊落實有關人員安置和資產處置方案,推進機組進一步拆除和后續善后工作,確保關停工作平穩進行。
三、杭州輕華熱電有限公司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妥善做好職工安置、債權債務處置工作,并按《關于做好2011年關停小火電機組材料復核工作的通知》(浙經信電力〔2012〕649號)要求,報請有關部門(單位)審定出具人員妥善安置證明和調度運行記錄證明。
四、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編制小火電機組關停實施方案和簽訂關停協議的補充通知》的有關要求,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供電公司、杭州輕華熱電有限公司和我委簽訂《關停小火電機組協議書》,落實各方責任,妥善解決機組關停后續問題。
五、杭州輕華熱電有限公司須在2017年11月底前,按要求對全廠機組實施不可恢復性拆除關停,并留存機組銘牌照片,以及機組拆除前后和拆除過程影像資料。
六、杭州輕華熱電有限公司應按照有關要求,出具《機組關停削減用煤量承諾書》,機組關停的煤炭削減量,實行省級統籌安排、有償使用,用于我省新建耗煤項目建設。
七、杭州輕華熱電有限公司機組實施關停后,保留3年發電計劃指標,并從關停后的次年起納入全省年度電力電量平衡,實施電量交易替代發電。相關機組按要求實施不可恢復性拆除關停后,經我委現場復核確認,杭州輕華熱電有限公司憑《關停核查確認單》、《關停小火電機組協議書》、《人員妥善安置證明》和《調度運行記錄證明》辦理保留發電計劃指標替代發電相關手續。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11月22日
抄送:省物價局,省電力公司,杭州市人力社保局,杭州供電公司,杭州輕華熱電有限公司。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11月23日印發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同意紹興興亞熱電有限公司實施全廠關停的批復
浙發改能源〔2017〕931號
紹興市經信委:
你委《紹興市經信委關于紹興興亞熱電有限公司實施整體關停的請示》(紹市經信〔2017〕99號)收悉,為優化我省電源結構,促進節能減排,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關停小火電機組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7〕32號)以及《浙江省地方燃煤熱電聯產行業綜合改造升級行動計劃》(浙經信電力〔2015〕371號)的規定和要求,同意紹興興亞熱電有限公司實施全廠關停。現將有關事項批復如下:
一、紹興興亞熱電有限公司,經紹計經〔1993〕字第518號文件批復,建有65噸/時鏈條爐2臺、12MW抽凝機組2臺。為促進紹興熱電聯產行業綜合改造升級,進一步改善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推進清潔能源示范省創建,同意紹興興亞熱電有限公司整體關停。關停機組總容量為24MW。
二、請你委敦促紹興興亞熱電有限公司抓緊落實有關人員安置和資產處置方案,推進機組進一步拆除和后續善后工作,確保關停工作平穩進行。
三、紹興興亞熱電有限公司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妥善做好職工安置、債權債務處置工作,并按《關于做好2011年關停小火電機組材料復核工作的通知》(浙經信電力〔2012〕649號)要求,報請有關部門(單位)審定出具人員妥善安置證明和調度運行記錄證明。
四、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編制小火電機組關停實施方案和簽訂關停協議的補充通知》的有關要求,由紹興市人民政府、紹興供電公司、紹興興亞熱電有限公司和我委簽訂《關停小火電機組協議書》,落實各方責任,妥善解決機組關停后續問題。
五、紹興興亞熱電有限公司須在2017年11月底前,按要求對全廠機組實施不可恢復性拆除關停,并留存機組銘牌照片,以及機組拆除前后和拆除過程影像資料。
六、紹興興亞熱電有限公司應按照有關要求,出具《機組關停削減用煤量承諾書》,機組關停的煤炭削減量,實行省級統籌安排、有償使用,用于我省新建耗煤項目建設。
七、紹興興亞熱電有限公司機組實施關停后,保留3年發電計劃指標,并從關停后的次年起納入全省年度電力電量平衡,實施電量交易替代發電。相關機組按要求實施不可恢復性拆除關停后,經我委現場復核確認,紹興興亞熱電廠憑《關停核查確認單》、《關停小火電機組協議書》、《人員妥善安置證明》和《調度運行記錄證明》辦理保留發電計劃指標替代發電相關手續。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11月22日
抄送:省物價局,省電力公司,紹興市人力社保局,紹興供電公司,紹興興亞熱電有限公司。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11月23日印發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同意寧波長豐熱電有限公司實施全廠關停的批復
浙發改能源〔2017〕932號
寧波市經信委:
你委《關于寧波長豐熱電有限公司實施整體關停的請示》(甬經信〔2017〕88號)收悉,為優化我省電源結構,促進節能減排,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關停小火電機組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7〕32號)和《浙江省地方燃煤熱電聯產行業綜合改造升級行動計劃》(浙經信電力〔2015〕371號)的規定和要求,同意寧波長豐熱電有限公司實施全廠關停。現將有關事項批復如下:
一、寧波長豐熱電有限公司,經甬計外〔1994〕390號、甬計重〔2000〕261號、浙經貿能源〔2003〕154號文件批復,建有75噸/時循環流化床鍋爐3臺和130噸/時循環流化床鍋爐1臺,以及15MW抽凝機組2臺,7.5MW背壓機組1臺。為促進寧波熱電聯產行業綜合改造升級,進一步改善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推進清潔能源示范省創建,同意寧波長豐熱電有限公司整體關停。關停機組總容量為37.5MW。
二、請你委敦促寧波長豐熱電有限公司抓緊落實有關人員安置和資產處置方案,推進機組進一步拆除和后續善后工作,確保關停工作平穩進行。
三、寧波長豐熱電有限公司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妥善做好職工安置、債權債務處置工作,并按《關于做好2011年關停小火電機組材料復核工作的通知》(浙經信電力〔2012〕649號)要求,報請有關部門(單位)審定出具人員妥善安置證明和調度運行記錄證明。
四、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編制小火電機組關停實施方案和簽訂關停協議的補充通知》的有關要求,由寧波市人民政府、寧波供電公司、寧波長豐熱電有限公司和我委簽訂《關停小火電機組協議書》,落實各方責任,妥善解決機組關停后續問題。
五、寧波長豐熱電有限公司須在2017年11月底前,按要求全部拆除機組鍋爐、汽輪機、發電機組等主體設備,達到不可恢復性拆除標準,并留存機組銘牌照片,以及機組拆除前后和拆除過程影像資料。經我委現場復核確認后,出具《關停核查確認單》。
六、寧波長豐熱電有限公司應按照有關要求,出具《機組關停削減用煤量承諾書》,機組關停的煤炭削減量,實行省級統籌安排、有償使用,用于我省新建耗煤項目建設。
七、寧波長豐熱電有限公司機組實施關停后,保留3年發電計劃指標,并從關停后的次年起納入全省年度電力電量平衡,實施電量交易替代發電。相關機組按要求實施不可恢復性拆除關停后,經我委現場復核確認,寧波長豐熱電廠憑《關停核查確認單》、《關停小火電機組協議書》、《人員妥善安置證明》和《調度運行記錄證明》辦理保留發電計劃指標替代發電相關手續。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11月22
抄送:省物價局,省電力公司,寧波市人力社保局,寧波供電公司,寧波長豐熱電有限公司。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11月23日印發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同意浙江永利熱電有限公司實施全廠關停的批復
浙發改能源〔2017〕933號
紹興市經信委:
你委《關于浙江永利熱電有限公司實施整體關停的請示》(紹市經信〔2017〕123號)收悉,為優化我省電源結構,促進節能減排,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關停小火電機組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7〕32號)以及《浙江省地方燃煤熱電聯產行業綜合改造升級行動計劃》(浙經信電力〔2015〕371號)的規定和要求,同意浙江永利熱電有限公司實施全廠關停。現將有關事項批復如下:
一、浙江永利熱電有限公司位于紹興市柯橋區,經浙經貿能源〔2006〕33號文件、紹市經貿〔2006〕26號文件批復,建有75噸/時循環流化床鍋爐3臺,15MW抽凝機組2臺、6MW背壓機組2臺。為促進紹興熱電聯產行業綜合改造升級,進一步改善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推進清潔能源示范省創建,同意浙江永利熱電有限公司整體關停。關停機組總容量為42MW。
二、請你委敦促浙江永利熱電有限公司抓緊落實有關人員安置和資產處置方案,推進機組進一步拆除和后續善后工作,確保關停工作平穩進行。
三、浙江永利熱電有限公司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妥善做好職工安置、債權債務處置工作,并按《關于做好2011年關停小火電機組材料復核工作的通知》(浙經信電力〔2012〕649號)要求,報請有關部門(單位)審定出具人員妥善安置證明和調度運行記錄證明。
四、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編制小火電機組關停實施方案和簽訂關停協議的補充通知》的有關要求,由柯橋區人民政府、紹興供電公司、浙江永利熱電有限公司和我委簽訂《關停小火電機組協議書》,落實各方責任,妥善解決機組關停后續問題。
五、浙江永利熱電有限公司須在2017年11月底前,按要求對全廠機組實施不可恢復性拆除關停,并留存機組銘牌照片,以及機組拆除前后和拆除過程影像資料。
六、浙江永利熱電有限公司應按照有關要求,出具《機組關停削減用煤量承諾書》,機組關停的煤炭削減量,實行省級統籌安排、有償使用,用于我省新建耗煤項目建設。
七、浙江永利熱電有限公司機組實施關停后,保留3年發電計劃指標,并從關停后的次年起納入全省年度電力電量平衡,實施電量交易替代發電。相關機組按要求實施不可恢復性拆除關停后,經我委現場復核確認,浙江永利熱電有限公司憑《關停核查確認單》、《關停小火電機組協議書》、《人員妥善安置證明》和《調度運行記錄證明》辦理保留發電計劃指標替代發電相關手續。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11月22日
抄送:省物價局,省電力公司,紹興市人力社保局,紹興供電公司,浙江永利熱電有限公司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11月23日印發
(審核編輯: Do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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