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一場激烈的法律辯論戰之后,美國聯邦法院裁定:廢除馬薩諸塞州牛頓市于2016年頒布的無人機管理條例中的四項內容,因為該四項內容與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之間的規定存在沖突。有分析認為,這一事件或將影響今后的無人機立法和管理。
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2016年12月,美國馬薩諸塞州的牛頓市(Newton)通過了一項關于無人機使用和管理的條例,除其他事項外,這一條例要求無人機的所有者必須在牛頓市進行注冊,且無人機不得進行視距外飛行,亦不得干擾應急飛機的飛行。此外,該條例禁止無人機飛手在未獲得業主允許的情況下擅自飛越高度低于400英尺(約等于122米)的房屋;未經政府的授權和許可,禁止無人機飛手在牛頓市的公共設施上空和體育賽事及其他大型賽事上空飛行無人機。這一條例引起了當地部分無人機飛手的不滿,隨后,當地的無人機飛手Michael Singer對這一條例提起了訴訟。
聯邦法院的法官William G. Young裁定:關于無人機的注冊事宜,應以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的相關規定為標準,FAA法規的效力應高于牛頓市的地方法規。基于同樣的理由,聯邦法院宣布廢除該條例的其他三部分內容。總之,在管理空域方面,任何一個地方性政府都不能逾越聯邦政府。如果地方性法規與FAA的規定之間存在沖突,則應優先采用FAA的規定。
聯邦法院裁定FAA法規的效力應高于地方性法規的效力/圖 來源網絡
裁決稱:“這四部分條例不僅有悖于FAA的規定,也妨礙了美國聯邦政府將無人機納入國家空域管理的目標。法院認為,FAA是美國最高的無人機法規制定機構,聯邦法律賦予FAA以規范國家航空領域安全的權力,且針對航空安全進行立法的權力只屬于聯邦政府。”
空域法專家也對這一裁決表示歡迎。航空法律師Jonathan Rupprecht在一篇博文中說:“這一裁決有指導性意義,今后,其他案例可能也會遵循相同的原則和理由,當州或者當地性法規與FAA的規定相沖突時理應廢除前者。”
律師Patrick Byrnes是美國洛克律師事務所(Locke Lord)訴訟部門的合伙人,也是美國航空和防務集團的成員,他說:“這一裁決可能會產生深遠的影響。這可能反過來也給國會施加壓力,促使其盡早頒布相關法規,明確規定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管理無人機方面的具體權限。”
隨著無人機熱度的提升,無人機的立法環境正變得錯綜復雜。無人機作為一項新興技術,在保持快速發展的同時,如何建立一套完善健全的管理體系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而美國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制定無人機管理規則方面的戰斗似乎從來就沒有消停過。
目前,美國大多數州都有各自的無人機立法管理條例,甚至連州的下一級行政單位市政府都紛紛參與了有關無人機管理的法案制定。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立法初衷無非是想讓無人機飛行變得更加安全。然而,FAA并不歡迎這些立法行為,稱這些東拼西湊的立法使問題變得更為復雜。FAA一直呼吁建立統一的,更加完善的無人機規則,并稱地方和州的無人機法律應符合聯邦法律和監管的要求。地方當局則認為聯邦政府在這方面的權限過大,而且當局的規則并不能解決本地的實際問題。直到2016年6月,FAA終于發布了小型無人機管理規則Part 107。
(審核編輯: 智匯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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