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共18組34家央企進行了重組,央企數量由117家減至98家。8月28日,國電與神華合并重組為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國能投”),打響了能源領域合并重組“第一槍”。由于重組后的國能投將成為國內最大的煤炭集團與發電集團,以及第四大能源集團,所以此次重組引起了煤炭、電力行業乃至整個能源領域的高度關注。
那么目前國家力推煤炭、發電行業合并重組的邏輯是什么?在防范化解煤電產能過剩風險、大力推進煤炭去產能的大困局中,重組有哪些利弊?能否破解煤電矛盾的“沉疴舊疾”?國能投“巨無霸”形成之后,又會對其他煤炭、發電企業產生多大影響?此類合并重組會否在煤炭、發電央企中形成“燎原之勢”?
帶著這些問題,《中國能源報》記者專訪了電力行業專家陳宗法,旨在呈現來自業內人士的意見與看法。
為何重組?
中國能源報:首先請您介紹一下煤炭、發電行業的關系?
陳宗法:在我國15.6億千瓦的發電裝機中,約57%是煤電機組,發電量的65%來自煤電。燃料成本占發電成本70%以上,煤炭價格的漲落直接決定火電企業效益的高低。同樣,火電企業是煤炭企業最大的用戶和市場,電煤消費占煤炭消費總量50%以上,火電企業的盈虧直接影響著煤炭資源的消費轉化能力。
所以,煤、電兩大產業應該是“和諧共存、協調發展、互利共贏”的“魚水關系”。但現實中并不理想。
中國能源報:煤炭、發電企業重組的整體思路,遵循了什么樣的邏輯?
陳宗法:我個人理解,主要是出于三方面的考慮。
第一,是基于國家大的改革背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國資國企改革、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以及能源革命等一系列重大的改革舉措相繼推出,特別是2016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推動中央企業結構調整與重組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6號),要求通過“四個一批”(鞏固加強一批、創新發展一批、重組整合一批、清理退出一批),進行結構調整與重組。因此,神華、國電的重組正是順應了當前改革需要,是國資委推出的一項強強聯合、優勢互補、煤電一體、創建世界一流能源集團的大舉措。
第二,是基于解決現實問題的需要。煤電矛盾的形成不是一天、兩天的事,而是由來已久。特別是2000年以來,煤價暴漲暴跌,導致不是電企巨虧、煤企巨盈,就是電企巨盈、煤企巨虧。
例如,2008-2011年煤炭價格暴漲,煤炭企業進入“黃金十年”的鼎盛時期,但電力企業卻出現行業性巨額虧損。2012年-2015年,則剛好相反,環渤海5500大卡市場動力煤價從最高時860元/噸,一路下跌至2015年末的371元/噸。煤炭企業全線淪陷,進入極其困難的四年,而同期的火電企業業績“置頂”。
進入“十三五”,煤價又進入新一輪上漲周期。2016年年底,煤價收于593元/噸,較年初漲59.8%。2017年1-8月仍在580元/噸左右高位震蕩。2016年,煤電企業全年業績“腰斬”;2017年上半年五大發電集團煤電利潤下降146.7%,虧損123億元,與4.2萬億元的資產規模很不匹配。
煤、電兩個產業的大起大落,嚴重影響能源的安全、穩定供應和行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而且進入“十二五”,由于我國經濟出現“三期疊加”,加上產業結構的優化,能源消費明顯放緩,煤炭、煤電產能均出現了過剩。2016年2月,國家出臺化解煤炭過剩產能政策;2017年,又下達化解煤電過剩產能的任務。這對行業發展影響巨大。
中國能源報:是的,煤炭、電力產能過剩是全新的棘手問題。
陳宗法:另外,根據國資委改革局局長白英姿介紹,像其他央企一樣,煤炭、電力領域的央企在布局結構上,也存在“多、散、低、同、長、重”等6個方面的問題。
例如,前10名煤炭企業產量占比約為40%,與其他煤炭大國相比,集中度明顯過低;中央發電企業在原有業務基礎上,不斷擴張企業規模和業務領域,煤、水、風、核、太陽能等全面布局,同質化問題突出,一定程度上存在過度競爭的現象。
因此,神華、國電的重組也是國家堅持問題導向,旨在解決煤電過剩產能、緩解煤電矛盾,推進能源革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
中國能源報:那第三個原因是什么?
陳宗法:是基于能源領域既有重組案例和新的發展趨勢帶來的啟示。
例如,中石油、中石化原本專業化經營,分別從事上游的油氣勘探開發、下游的油氣加工,上世紀末進行了行業性重組,各自劃出一部分資產給對方,出現了上下游混合經營。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兩家公司比重組前業績相對穩定,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中海油由于國際油氣價格劇烈波動帶來的業績大幅震蕩。
另外,能源企業要抓住能源革命和經濟結構轉型新機遇,發展思路不僅要納入用戶需求側管理,而且要強化不同產業之間的協同,實現縱向“源—網—荷—儲”協調優化,橫向多能源互補優化的格局,積極穩妥進入能源新業態,如泛能網、智能電(熱)網、能源互聯網,智慧能源項目、綜合能源供應等。
能否解決煤電矛盾?
中國能源報:前面也提到了國電、神華重組與煤電矛盾的關系。那么煤電矛盾是如何產生的?
陳宗法:我個人認為,產生煤電矛盾的根源是煤、電兩個行業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的根本差異,是政府計劃體制與市場運行機制的嚴重沖撞,是政府部門、煤企、電企、用戶、鐵路各方長期搏弈的結果。
為理順煤電關系,國家不得不對電價政策作出調整。例如,1985年推出煤運加價,在2004年煤運加價升級為煤電聯動。但由于煤電聯動不及時、不到位,所以并未解決煤電矛盾。因此雙方只能另辟蹊徑——搞煤電聯營。
目前,五大發電集團的煤炭產能大概是3億噸,產量約2.5億噸,而煤炭行業也已擁有發電裝機達到1.8億千瓦。此次神華、國電的重組,正是建立在上述實踐基礎之上的一次更高層次、更大規模的跨界大整合。
中國能源報:那么此次神華、國電的重組,是否從根本上解決了煤電矛盾?
陳宗法:只能說是一種有效的解決方式!合并之后,這種矛盾只是得到緩解,或者說是被掩蓋,但不是從根本上消除。
因為目前煤炭已經市場化(雖然現在政府也在調控價格),但在電力方面,大部分還是計劃電量、標桿電價。換言之,煤是宏觀調控下的市場機制,電仍是政府定價下的計劃體制。
另一方面,煤電聯動政策的啟用與否,也要根據宏觀調控的需要而定。例如,2008-2011年煤價漲了很多,但電價要考慮CPI進行調控,調得不充分、不及時。
2016以來,政府又要求降低用能成本,盡管煤價漲幅很大,電價還是下調不少,體現不了燃料成本的變化。煤電矛盾又變得突出。
中國能源報:也就是說,在外部宏觀環境中還是有限制條件的,那么集團內部情況如何?
陳宗法:內部也有諸多限制。盡管煤電重組會在整個集團業績中形成對沖機制,但要真正形成煤電產業鏈、充分體現煤電整合的效果,還有許多工作要做。因為集團下屬的煤炭、電力企業都是獨立的公司法人,電是電,煤是煤,且處于不同的省域,所以需要進一步整合梳理。
譬如,神華的煤主要集中在蒙陜寧一帶,而電廠卻分布在全國各地。煤炭有經濟運輸距離,超過距離的電廠可能用不到,而且,不同發電機組對煤種的要求各異。前幾年煤價下滑時,發電集團內的煤礦日子不好過,需要增加內銷比例,但往往受到煤炭運輸半徑、煤種的限制以及電廠現有的煤炭供應商的影響。
另外,重組合并后還可能存在內外矛盾,例如,在煤價高時,煤炭企業會有動力向外出售煤炭,擠壓內部銷量;在煤價低時,則希望更多地往集團內電廠賣煤,因為可能賣出高價。同時,不同煤、電子公司還要考慮自身利益,有各自的業績考核。這都需要集團內部加強協調。不過,煤電大重組,總體上對推進落實煤電一體化提供了現實可能,有利于實現“東方不亮西方亮”的產業鏈一體化優勢。
因此,只有通過穩固煤炭市場化改革成果,繼續深化電力體制改革,才能使電價既能反映包括燃料在內的成本變化,又能反映電力供求關系,從而從根本上改變“計劃電”與“市場煤”的體制矛盾和機制沖撞。
對現有煤、電企業影響幾何?
中國能源報:神華、國電的重組對其他發電集團產生了什么影響?
陳宗法:作為兄弟單位,首先表示祝賀,樂觀其成。當然,兩者的合并肯定會對我們產生影響。有心理層面的影響,但更多的是市場競爭方面的擔心。另外,也會考慮是否跟進重組。
具體來講,五大發電集團成立于同一個時期,經歷了15年多的發展,盡管有差異,但基本上等量齊觀,相互之間經常做一些數據的交換和對標,形成了競爭相對公平的行業格局。但根據披露的信息,重組后的國能投將成為國內最大的煤炭集團與發電集團,其總資產1.8萬億元,營業收入4307億元,煤炭產量4.66億噸,發電裝機2.2億千瓦,8大產業板塊、8家上市公司,世界500強排名將接近100位,都數倍于單個發電集團,是真正的“巨無霸”。另外,目前五大發電集團負債率都在80%以上,而神華、國電合并之后負債率會降到62.9%。所以,對國能投而言,蛋糕大了,競爭對手小了、弱了。
另外,它還可以進行內部資源的協調,通過煤電一體、優勢互補,避免同質競爭,緩解煤電矛盾,降低資產負債率,優化資源配置。例如,拿到競價電量之后,在“讓誰發”問題上,集團內部會有更多的選擇權,控制力更強,效果更明顯。
換言之,現有平衡的市場格局已被打破,無論在資產規模、負債率,還是產業鏈、綜合實力上,國能投都有明顯的競爭優勢,這讓未重組的發電集團普遍擔心將來無法與之競爭。
中國能源報:煤、電企業大重組跟電改的市場化方向有無沖突?
陳宗法:這確實值得關注。個人認為,有一致,也有沖突。一致的是,從國資委出資人的角度分析,能夠有利于避免過度競爭,減少雙方的糾紛,維持重組企業的業績穩定,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促進煤電產業協調發展。沖突的是,電改目標就是要朝著市場化方向走,要求培育更多市場主體,減少壟斷和操縱市場,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體系。
不過,每個時期都有其需要解決的時代問題。當年從國家電力公司拆分出五大發電集團的宏觀背景是電力短缺,分拆調動了多方積極性,鼓勵新建裝機,解決了當時的電力供應問題。而當前電力產能普遍過剩,更需要放慢速度、提升質量與效益,而合并有利于減少過度競爭和盲目擴張。
(審核編輯: Do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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