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PPP圈內大佬們熱議PPP立法,看了各方評論,感覺還有很多重要問題未能達成共識,貌似立法條件并不成熟。如果倉促推出高層次卻脫離實際的法規,后果必然是PPP本身被進一步邊緣化,法規也成為具文。建議對以下問題充分討論,達成共識,才有條件討論具體法條。
一、PPP的內涵
竊以為,要區分理念層次的PPP與作為實施模式的PPP。從理念層次看,PPP是在公共治理理念下,政府作為承擔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政治責任的一方,放下身段與各類社會資本平等合作,整合包括融資、建設、運營等方面的市場主體的資源和能力,讓各方各盡所能、按貢獻獲取合理收益,共同提高基本公共服務全生命周期內的綜合效率。以這一理念作為指導,PPP的范圍可以包括全部基本公共服務提供領域,具體模式也可以百花齊放,并無一定之規。理念意義上的PPP,是不考慮現實約束條件的理想化狀態,可以天馬行空,無所不能,卓然獨立,壓倒一切。
作為實施模式的PPP,則需要尊重歷史、立足現實、適度超前,推進PPP模式在行穩不翻船的前提下適度追求詩和遠方。立法要規范的是作為實施模式的PPP,而不是寫論文意義上的理念意義上的PPP。立法要規范的是能落地的具體PPP模式,而不只是弘揚浮在空中的PPP理念。立法需要直面PPP實施過程中的實然問題,不能只提虛頭八腦的應然問題。
二、當前PPP立法需要直面的重點問題
1、PPP模式作為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模式之一,與其他提供模式之間的區別需要明確,特別是與政府直接投資、融資平臺投資、純市場化模式之間的關系。
2、PPP模式作為利益協調關系最為復雜的實施模式,需要明確各方的法律關系,特別是政府與其他各方之間的法律關系,這種明確要于法有據且約束有力。
3、立法需要明確PPP模式與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之間的關系,簡單的回避只會造成混亂,特別是對已經簽約項目可能造成法律變更等方面的實質性麻煩。
4、在國內諸多領域還缺乏能搞定融資、施工和運營全生命周期各項工作的綜合投資運營商的背景下,多方組成聯合體類社會資本是主流,對聯合體內部各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必須明確。
5、PPP模式需要通過競爭性程序選擇社會資本,其程序上的要求比傳統的工程招標、服務采購更為復雜,需要總結實踐經驗進行規范。
6、立法需要明確相關部委應當按職責依法制定規范性文件,并且要對有關規范性文件進行嚴格的合法性審查,防止濫發文件、發賭氣文件,給地方政府明確統一的政策性指導。
7、PPP模式涉及面廣,實施主體是整體意義上的地方政府,而不是地方政府的某個或某些部門。立法需要指導地方政府一盤棋運作,而不受有關部委權力之爭的干擾。
8、需要對土地、財政、稅收、金融、國資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做出部署,形成良好的外部環境,為各方形成合理預期。
9、PPP模式必定會面對經常性的重新談判,PPP項目的失敗也是常態,需要明確爭議解決機制和法律救濟手段,維護公共利益與各方合理利益。
以上意見,拋磚引玉。
(審核編輯: 智匯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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