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溫州市人民政府將《溫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經印發。全文如下:
溫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溫政發〔2017〕27號
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溫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溫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溫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溫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切實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力度,逐步改善溫州市土壤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16〕47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點工作省級有關單位分工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37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深入踐行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理念,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分類治理,落實各方責任,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施治、市場驅動、社會監督的多元化土壤污染防治機制,為建設美麗溫州、創造美好生活提供良好的土壤環境保障。
(二)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2%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2%。到2030年,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均達到95%以上。
二、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按照全省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工作方案要求,以農用地、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和關停企業原址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到2018年9月底前,查明農用地(以耕地為主)土壤污染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到2020年9月底前,掌握化工(含制藥、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電鍍、造紙、鉛蓄電池制造、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合成革等重點行業(以下統稱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和關停企業原址中污染地塊的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市衛計委等參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負責落實。以下工作均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若部門職責發生變動,分工隨之變動。)
(二)完善土壤環境監測網絡。按照國家、省工作部署安排,建立健全覆蓋全市的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定期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監測。
在農用地方面,整合國土資源部門永久基本農田土地質量監測網、農業部門農田土壤污染監測預警體系和環保部門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2018年底前建成全市永久基本農田示范區環境監測網絡;2020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覆蓋全市耕地的環境監測網絡。(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農業局、市環保局等參與)
重點企業用地方面,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國控監測點位布設,2018年底前完成省級以上重金屬重點防控區和重點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的土壤環境風險監測點位布設;2020年6月底前土壤環境風險監測點位基本覆蓋所有縣(市、區)、功能區的重點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按照國家要求,結合溫州市重點工業園區和重點企業的產業特點,2017年底前制訂“常規+特征”的重點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物監測指標體系。(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土資源局等參與)
(三)促進土壤環境管理信息化。依托國家和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實現國土資源、農業、環境保護等部門數據資源共享和信息交換,建成全市土壤環境質量數據庫(包括污染地塊和治理修復項目管理數據庫)。充分利用土壤環境大數據,研究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綜合評價體系和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應用體系。(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糧食局等參與)
三、實施農業用地分類管控
(一)劃定土壤質量類別。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要求,結合全市耕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評價結果,劃分優先保護、安全利用、嚴格管控等3類耕地范圍。2018年11月底前確定全市相應類別永久基本農田示范區的分布和面積;2020年6月底前劃定全市耕地土壤質量類別,按程序分別上報省級有關部門。完善全市耕地土壤質量檔案并上圖入庫,2020年底前建立88.6萬畝永久基本農田示范區土地質量(地球化學)檔案;2025年底前建立全市耕地土地質量(地球化學)檔案,納入全市土地質量數據庫管理,并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實現動態更新。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逐步開展林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質量劃定工作。(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環保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二)采取分類管控措施。根據環境質量類別制訂實施全市受污染耕地利用和管制方案。對無污染或輕微污染的,按有關規定納入永久基本農田示范區,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項目不得占用。對輕度、中度污染的,要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的風險,并積極開展治理修復。對重度污染的,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對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要及時退耕還林或調整用地功能。加強重度污染土地產出的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及時采取調整種植結構等措施。到2020年,完成省里下達的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管控任務。(市農業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林業局、市糧食局等參與)
四、加強污染地塊風險管控
(一)確定環境風險等級。根據國家、省有關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的要求,結合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利用規劃,自2017年7月1日起,對重點行業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已收回使用權的,以及擬變更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用途的關停企業原址用地,督促土地使用權人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重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功能區管委會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調查評估,并將評估結果納入全市土壤環境質量數據庫。根據關停、搬遷潛在污染企業初步排查結果、土壤污染詳查情況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確定污染地塊環境風險等級,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納入全市土壤環境質量數據庫,并進行動態更新。(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住建委等參與)
(二)明確污染地塊管控要求。列入污染地塊名錄的地塊,土地使用權人應進行調查評估,并結合相關開發利用計劃,有針對性地落實風險管控措施。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配合國土部門提出劃定管控區域的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設立標識、發布公告,并組織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土地使用權人應及時采取污染物清理、隔離、阻斷等管控措施。(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牽頭,市規劃局、市住建委等參與)
(三)加強開發利用監管。市、縣(市、區)兩級國土資源、規劃、住建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過程中,應充分考慮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各縣(市、區)國土資源、規劃、住建等部門要加強土地收儲和流轉、規劃編制等環節的審查把關,防止未按要求進行調查評估、環境風險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復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塊被開發利用,切實保障住宅、商服、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用地的環境安全。建立和完善污染地塊信息溝通與共享機制,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對污染地塊的開發利用實行聯動監管。(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牽頭,市住建委、市環保局等參與)
五、加大未利用地保護力度
(一)嚴格未利用地土壤環境保護。落實環境功能區劃要求,對屬于自然生態紅線區內的未利用地,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實行強制性保護,嚴守生態安全底線;對屬于生態功能保障區內的未利用地,要以生態保護為主,嚴格限制各類開發活動,維持生態保障服務功能。(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二)加強未利用地開發管理。對生態功能保障區內確需開發的未利用地,按照以質量定用途的原則,合理確定開發用途和開發強度。對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按規定履行環境功能區調整管理程序,開展土壤質量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農產品種植結構。(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環保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海洋與漁業局等參與)
六、深化污染源頭綜合防治
(一)狠抓工礦污染防治。
1.深化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進一步優化涉重金屬行業的空間布局,基本實現“圈區生產”。切實強化污染整治和排放量削減的倒逼約束作用,推動涉重金屬行業產業結構進一步優化,重點防控區長效監管措施全面落實。到2020年,全市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污染物鎘、鉻、砷、鉛、汞的排放量較2013年下降30%以上。(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等參與)
2.嚴格危險廢物處置監管措施。貫徹落實《浙江省危險廢物處置監管三年行動計劃》(浙政辦發〔2016〕1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和污泥處置監管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13〕152號),到2018年底,實現省控以上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持證處置單位聯網監控全覆蓋,建成危險廢物管理信息平臺。推動危廢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填平金屬表面處理廢物處置能力缺口,到2020年底前,全市工業危險廢物和工業污泥年處置能力較2015年分別新增13.41萬噸、2.72萬噸,形成滿足實際需要的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各級衛計委、環保部門要加強醫療廢物聯動監管,到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醫療廢物“小箱進大箱”收集模式,實現全市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規范收集和處置全覆蓋。持續推進危險廢物的源頭管理精細化、貯存轉運規范化、過程監控信息化、設施布局科學化、利用處置無害化。(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衛計委等參與)
3.強化企業關停過程污染防治監管。結合全市淘汰和化解落后、過剩產能,將防治土壤污染的要求納入企業關停、轉產和拆除生產、治污設施的整體工作中。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單位關停、轉產和拆除生產、治污設施的,要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其他企業在關停、轉產和拆除生產、治污設施的,要落實殘留污染物處理措施,防止對原址土地造成進一步的污染。(市經信委牽頭,市公安局、市環保局、市安監局等參與)
4.提高大宗固體廢物和再生資源利用水平。實施浙江省循環經濟發展“十三五”規劃,重點針對粉煤灰、工業副產石膏、冶煉廢渣、脫硫脫硝副產物等大宗固體廢棄物,全面排查貯存污染風險,制訂并落實污染整治方案。以廢舊紡織品再生利用、合成革廢棄物無害化處置為重點,同步規范廢舊金屬、廢舊塑料、電子廢物、廢舊汽車及輪胎的回收和綜合利用,防止二次污染,創新“互聯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模式,引導再生資源企業集聚化、規模化發展。根據省政府要求,適時啟動污水和污泥、廢氣與廢渣協同治理試點。(市發改委牽頭,市經信委、市環保局、市商務局、市供銷社等參與)
5.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土壤。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因地制宜完善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督促責任企業開展重點監管尾礦庫的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督促相關企業按年度開展礦區土壤輻射環境自行監測。(市安監局、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等參與)
(二)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
1.深化化肥農藥減量控害增效工作。實施農田化肥減量增效行動,普及測土配方施肥,鼓勵增施有機肥。加強商品有機肥生產環節監控,嚴禁工業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和造紙、制革、印染等行業的污泥,以及生活垃圾、工業廢物和未檢測或經檢測不合格的河湖庫塘淤泥用于商品有機肥生產。推進農藥控害增效行動,加快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與統防統治。到2020年,全市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嚴格控制林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鼓勵施用低毒低殘留易降解的農藥,完善并推廣生態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防控措施。(市農業局牽頭,市經信委、市林業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質監局參與)
2.加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力度。落實《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推進畜牧業轉型升級的通知》(溫政辦〔2016〕90號),大力推進畜牧業規模化、標準化、生態化、特色化和產業化發展。統籌規劃、加快建設畜禽糞便收集處理中心及配套戶用沼氣工程,推進畜禽養殖排泄物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和利用。開展飼料添加劑和獸藥生產使用專項整治,進一步降低飼料和獸藥中重金屬含量,嚴格規范抗生素、激素的使用。到2020年,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配套完善的糞污貯存設施比例達到90%以上,廢棄物綜合利用及處置比例達到98%以上,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整治達標率達到100%。(市農業局牽頭,市環保局等參與)
3.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開展灌溉水水質監測,到2020年,對5萬畝以上灌區實現灌溉水水質監測。加強農田灌溉工程維修養護。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嚴重污染土壤、影響農產品質量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市環保局牽頭,市水利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4.完善農藥廢棄包裝物和廢棄農膜的回收體系。落實《浙江省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和集中處置試行辦法》,建立以經營單位負責回收、專業機構集中處置、公共財政提供支持為主要模式的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體系。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為,適時啟動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試點。到2020年,全市農藥廢棄包裝物基本實現統一回收,廢棄農膜回收處理率達到95%。(市農業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質監局、市供銷社等參與)
(三)降低生活污染對土壤環境的影響。建立政府、社區、企業和居民協調機制,扎實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通過分類投放收集、綜合循環利用,促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到2020年底,市區全面實行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分類收運、分類處置,50%以上的縣級以上城市和縣城具備生活垃圾末端分類處置能力;對從生活垃圾中分類收集的廢棄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有害垃圾加強處置監管;鼓勵開展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等工程示范。加快推進生活垃圾處置能力建設,到2018年,基本完成永嘉、瑞安、蒼南等地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擴建工程;完成永嘉、瑞安、平陽、樂清等地生活垃圾填埋設施建設,填平補齊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無害化處置能力缺口。加強非正規垃圾填埋(堆放)場整治,到2020年底,面完成鄉鎮(街道)、村莊的非正規垃圾填埋(堆放)場的整治和生態修復。積極開展農村生活垃圾分質分類處理,推進農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市住建委、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農業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環保局等參與)
七、開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復
(一)制訂治理修復規劃。整合國土資源、農業、環保部門現有土壤污染調查成果資料,查找耕地和污染地塊突出的污染問題,結合城市總體規劃、產業布局和結構調整等工作要求,于2017年9月底前,組織編制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塊治理修復規劃,確定治理與修復目標、優先區域、主要任務和進度安排,形成治理修復項目庫,報省農業廳、省環保廳和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市環保局、市農業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住建委、市林業局等參與)
(二)實施治理修復工程。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狀況,重點在安全利用類耕地相對集中的縣(市、區),開展農田土壤污染治理,探索建立分類治理措施。繼續推進樂清市農業“兩區”土壤污染治理試點,加強治理效果評價。到2020年,完成省里下達的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治理修復任務。落實國家污染地塊修復的管理要求,以擬開發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用途的污染地塊為重點,組織實施一批污染地塊修復工程,加強污染地塊修復工程監管,有效防止二次污染。(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規劃局、市住建委等參與)
八、嚴格污染防治執法監管
(一)實行土壤環境的空間管制。貫徹落實環境功能區劃,突出農產品安全保障區和人居環境保障區的土壤環境保護,全面落實分區環境管控措施,嚴格執行建設項目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按照各環境功能分區的功能要求,優化保障區及周邊產業結構和布局。(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二)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處向農田直排廢水、偷倒固體廢物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案件,并將相關環境違法者、拒不履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主體責任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納入環境違法黑名單,依法采取公開曝光、行為限制和失信懲戒等措施。對于嚴重污染土壤已構成犯罪的環境違法行為,要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聯動,依法予以打擊,相關行政部門配合做好刑事證據的收集、固定工作。對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以及負有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支持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檢察院等參與)
(三)提高監管水平。根據土壤中污染物的種類和分布等特點,重點針對銅、鎘、鉻、鎳、鉛、砷、汞等無機污染物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以下統稱重點污染物),排查梳理出重點行業中排放重點污染物的企業以及相關的生活垃圾或危險廢物填埋場,形成市、縣兩級土壤環境重點監控名單,按年度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2018年起,對列入名單的工業園區和企業,開展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自行監測試點,加強重點監控企業廢水、廢氣中重點污染物的監督性監測,監測數據按要求上報國家和省相關信息平臺。加強全市環境監測機構能力建設,提高全市土壤環境和污染源監測能力,每年至少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形成滿足各級環保部門監管需求的現代化監測體系。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執法體系,根據土壤環境執法需要配備相應的執法設備,開展每3年1輪的環境執法人員土壤污染防治專業培訓。進一步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及時消除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土壤環境風險隱患。(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等參與)
(四)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有關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等參與)
(五)加強近岸海域環境保護。加強碼頭周邊及漁港漁船污染防治監管,依法嚴查船舶及相關作業活動等向灘涂非法排放油類及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船舶垃圾、廢棄物、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等環境違法行為,建立船舶污染管理長效機制。加強岸線資源保護與優化利用,保護濱海濕地,有效控制排海污染物,同時加強入海排污口達標監督。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圍墾灘涂應加強保護和巡查,未經批準不得以圍填等借口傾倒、處置各類廢棄物。(市海洋與漁業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市環保局、市交通局、市海事局、市公安局等參與)
九、健全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一)推動科研和產業發展。鼓勵和支持土壤污染防治關鍵技術研究工作,跟蹤國家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進展與實施成效,及時引進并推廣先進技術。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學會開展土壤污染防治技術交流,培育本地技術力量。在農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方面,重點推廣生物治理、種植品種調整、栽培措施優化、土壤環境改良等技術。在污染地塊修復方面,通過實施典型污染地塊修復試點項目,加快針對有機污染物、重金屬污染物和復合型污染治理等適用技術集成與轉化,推廣修復工程規范管理模式。(市科技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科協等參與)
(二)發展治理修復產業。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加快完善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環境監理、工程治理產業鏈,建立健全監督機制,開展污染地塊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從業單位水平評價試點,促進土壤污染治理修復行業的健康發展。(市發改委牽頭,市經信委、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科協等參與)
(三)完善資金籌措機制。督促污染土壤的責任主體切實承擔土壤污染治理修復的經濟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和省級相關資金。統籌基本農田建設、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采礦權出讓所得、環境保護等專項資金,強化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的資金保障。進一步優化財政資金投向,研究制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的激勵政策措施,對重點治理修復項目予以重點支持。對永久基本農田污染狀況調查建檔、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建設等土壤污染防治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各級財政應予以必要保障。積極發展綠色金融,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復領域,積極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逐步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市財政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市環保局、市金融辦、市人行、市保監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四)引導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黨委政府宣傳教育體系,結合世界環境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并加強對機關、學校、企業、社區、農村等的土壤污染防治宣傳工作。鼓勵支持有條件的高校開設土壤環境專門課程。根據土壤污染詳查的總體安排,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適時公布本行政區域土壤環境狀況,引導社會加強有效監督。結合各類環境執法專項行動,公開曝光一批嚴重污染土壤的典型案件。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及農業、國土資源部門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作用,鼓勵公眾對亂排廢水、廢氣、廢渣、污泥、破壞農用地、擅自開發未利用地等土壤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市委宣傳部牽頭,市環保局、市教育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市糧食局等參與)
十、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責任
(一)強化地方人民政府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是實施本工作方案的責任主體,要在2017年8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地區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要逐年制定并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年度計劃,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上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況。(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二)嚴格目標考核。制訂《溫州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考核辦法》,市人民政府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簽訂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市人民政府每年對工作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并與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專項資金分配掛鉤。對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標任務或工作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將采取通報預警、環評限批、掛牌督辦、約談有關政府領導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實。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土壤污染問題突出、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監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市審計局等參與)
(三)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市環保局負責土壤污染防治具體工作,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環保局牽頭,市級相關部門參與)
(四)落實企業污染防治責任。有關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土壤污染防治重點監控企業,要按國家要求定期公開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重點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情況。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從2017年起,當地人民政府要與重點監控工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并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等參與)
(審核編輯: 智匯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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